作者:范伯松
我有一个好朋友——吕村长,一个深受村民爱戴的村长。前几天,老吕找到我,劈头就是一句:“是不是只要农民‘农转非’,即使不进行任何补偿,土地也归国家?”我毫不犹豫地回答:“哪有那样的事,那不天下大乱了?”但当老吕拿出法律条文来,我也摸不着头脑了,至少三分钟说不出话来。
老吕的村子有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2000多亩,10多年前被某煤矿征用了几百亩,但征用土地的赔偿金,据老吕说至今也没拿到,就在这次征地之后,全村的村民都进行了“农转非”,继续以剩余的土地为生。
由于煤矿的野蛮开采,500多亩山林塌陷,果树全都枯死,老吕和他的村民们不干了,找煤矿理论。煤矿说500亩山林是国家的,即使赔也赔国家。于是就出现了老吕找我、问我,向我出示法条的一幕。
1998年12月27日国务院发布的《土地管理实施条例》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全部成员转为城镇居民的,原属于其成员集体所有的土地属于国家”;1989年国家土地管理局发布的《关于确定土地权属问题的若干意见》规定:“国家征用土地后剩余的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在农民集体建制被撤消或其人口全部转为非农业人口之后,归国家所有”。
“怎么办,你说怎么办,老范,你要帮帮我们啊!”望着老吕,我就有一个非常朴素的想法——“小法肯定干不过大法”,所以,我把宪法第10条交给了老吕并祝他和他的村民们好运:“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山、自留地,也属于集体所有。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这样,按照宪法的规定就很明确了,国家征用土地就必须给予土地所有者补偿或者赔偿,而根本没有“农转非”一说,因此,老吕和他的村民要求获得赔偿也就理所当然。
看着老吕离去的背影,我想,问题虽然解决了,但国务院和土地管理局的规定是否应该修改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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