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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呼吁建立纳税人诉讼制度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5月09日 07:55 中国青年报

  本报记者 李丽

  近日,湖南常宁市的一名普通公民蒋石林将财政局告上了法庭,要求法院认定该市财政局超出年度财政预算购买两台小车的行为违法(本报4月5日曾作报道)。4月10日,常宁市人民法院裁决不予受理。“对此,我们已经提起上诉。”蒋石林的代理律师罗秋林说。

  在中国政法大学第二期财税法前沿论坛上,罗秋林表示,“常宁市法院的所有开支都来自财政局,无法独立裁判。而且,法院以不符合行政诉讼法受案范围为由裁定不予受理,不符合法律的本意。”罗秋林说,“就行政诉讼法的立法目的而言,我认为法律没有明确排除的,法院都应该受理。”

  北京天则经济研究所理事长茅于轼认为,常宁市法院不予受理的裁决则是站在政府立场上处理问题。“原本两方出现分歧是需要中立的第三方作出裁决,但现在可信的第三方缺位,这是一个危险的事情。”

  “从经济学的角度看,公民缴税是为了购买政府提供的公共服务;而二者在法律上是雇佣关系,纳税人是政府的主人。”北京天则经济研究所理事长茅于轼说,“政府要尊重纳税人,要明确两者之间的平等关系。”

  但他同时表示,基于目前的体制和现实情况,法院无论怎样判决都会引起严重后果。如果蒋石林胜诉,全国的法院都会受此所累,“因为大概50%以上的政府机关都有违法财政纪律的行为。”相反,如果判决被告胜诉,有可能使已经十分严峻的公共资金支出行为更雪上加霜,“无人监督的局面使得一些机关有恃无恐,公开背离道德标准,违反法律。”

  北京理工大学胡星斗教授表示,“以公车消费为例,使用的是官员个人而买单的是纳税人。虽然也搞公车改革,但完全依赖政府部门内部的自我监督,收效甚微。”胡星斗说,“因此,以公权监督公权远不如以私权限制公权有效。”他表示,在纳税人诉讼制度的具体设计上,可以规定当人大、监察、

审计部门不作为或者监督和处理无效时,纳税人方可就此提起诉讼,“这样就避免了‘诉累’。”

  “税款的终极所有者是纳税人,政府仅享有信托所有权。与私人产品的消费者一样,纳税人有权对公共资金支出的类别、项目、数额、效益等进行监督,具有可诉性。”中国政法大学财税金融法研究所副所长施正文教授说,公益诉讼的前提是建立“用税公开制”,让纳税人了解税收得到合理、合法地使用。“这样的话,即使没有特别的公益诉讼制度,公众也可基于普通诉讼来主张法律权利。”

  施正文表示,税收法治是法治政府建设的突破口,而公益诉讼是更有利于民众监督的司法审查手段。“我国的纳税人诉讼制度要以宪法为基本依据,视需要在现行行政、民事诉讼法中予以明确,同时在专门法中进行特别规定。当然,这是一个逐步修改完善的过程。”至于具体的制度架构,施正文建议,政府违法的、不公平的征税行为以及违法的支出行为都应受到纳税人的监督。“比如不征、少征某一个人的税,低价转让国有资产等等,纳税人都可以提起诉讼。”但鉴于起诉面临的取证难、成本高以及诉讼对行政效率的影响,检察机关应该最有起诉资格。施正文认为,要逐步赋予纳税人个人以原告资格,“只有当纳税人向审计机关提出的审查不被受理或者对审查结果不服,方可以个人名义提起诉讼。值得一提的是,纳税人团体提起诉讼也具合理性和可行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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