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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景辉:人体器官被物化的前提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4月27日 12:43 《商务周刊》杂志

  □文 陈景辉(中国政法大学法理学博士)

  人类器官移植的历史可上溯到公元前300年。但人类真正实现实体器官移植的历史只有百年左右,1902年法国AlexisCarrel医生发明了进行器官移植最为重要的血管缝合技术,为此他获得了1912年的诺贝尔奖。这之后,随着低温生物学以及在抗排斥药物上的发展,器官移植的技术困难被逐渐攻克。然而,器官移植并非简单的医学问题或者科学技术问题,它
是一个涉及到法律、伦理诸多方面的复杂集合体。

  任何过于理想化的想象或者简单化的处理,都会掩盖社会问题的棘手之处。据官方数字,中国截至2003年时,已累计完成器官移植5.5万余例。中国器官移植在数量上仅次于美国居世界第二位。

卫生部官员在3年前就开始呼吁要规范中国器官移植手术,中国的器官移植手术 “不是太少了,而是太多了”。 今年3月27日中国卫生部公布了《人体器官移植技术临床应用管理暂行规定》。《规定》从医学技术或者临床管理的角度,试图解决医疗行业内部无序竞争现状,但对于器官移植可能引发的法理问题所涉不多。

  器官移植所引发的最为关键的问题,在于(患者)生命与(器官的供体)尊严哪一个更重要?在器官移植技术成熟之前,器官是人之整体不可分割的部分,脱离了人体,器官的功能不复存在。同时,在康德主义的伦理观念中,人或者人之整体是目的而非手段,因此器官同样不被视为手段,而是关乎人的尊严。就法律层面讲,此时器官并未成为法律关系的客体。然而,由于器官移植技术切断了器官与其所属人体之间的关联,并且在器官之上附加了“(患者)生命”的价值,器官由此转而成为保证生命的手段,器官背后的尊严已经是处于次要地位。这也意味着,器官已经具备了成为法律关系客体的条件。正是这种手段化或者客体化的转变,使得器官的法律性质逐渐靠近了无关尊严的“物”——这类最为常见的法律客体。器官的物化,为器官买卖、器官移植之类行为的普遍化扫清了法律上的障碍。

  然而,器官毕竟不能等同于一般的法律客体,在其背后始终会牵涉到人类的尊严问题。器官移植的尴尬处境皆由此而来:如果将患者的生命视为首要的价值,那么供体的尊严自然就会被忽视,连带着供体本身也会被视为某种可以交易的“物”;反之,在供体尊严得到保障的同时,患者的生命就会处于危险之中。不能不说,其中的任何选择都是非常艰难的。然而,如果通盘考虑的话,显然后一种可能是较佳的做法。因为,如果奉患者生命为圭臬,那么就会产生物化的供体,由于每个人都可能是潜在的器官供体,因此将会使得人类整体上被物化,人体成为牟利的对象,这个结果同样会危及每个人的生命安全,例如利用手术之机盗取患者器官、促成他人流产并将流产胎儿用于器官移植、强迫他人出卖器官、甚至为了获取器官而造人等等。上述情况的出现,无不显示人本身正在成为获取利润的对象。在商业利润面前,人的尊严和生命瞬间消逝,留下的只有一堆零散的等待移植的器官。

  其中,最具典型意义的,就是身处弱势的死刑犯与生死不明的“脑死亡”人士。由于种种原因,他们缺乏决定自己身体归属的能力,因此成为最容易物化的群体。对于死刑犯而言,身处囹圄的人身不自由和“赎罪”的幌子下,往往被迫在死后将自己的器官捐献出去。更可怕的是“脑死亡”的情形,由于“死亡”是获取尸体器官的条件,因此判断死亡的标准就成为获取器官的时间起点。传统判定死亡的标准是“心死亡”,即心跳和呼吸停止,然而,现在以“脑死亡”即呼吸、心跳尚未停止但却处于深度昏迷的情形,取代“心死亡”的呼声甚嚣尘上。一个相当重要的理由在于,“脑死亡”不等于器官死亡,因此可以比“心死亡”更好的保护器官,因此“脑死亡”是器官移植的“最佳情形”。毋庸置疑,绝大多数甚至所有的“脑死亡”人士最终并未醒来,然而其与“心死亡”的差别就在于后者还保有一丝醒来的希望。但是,如果相关立法真的确立“脑死亡”的标准,那么就是这最后一丝希望,也将淹没在器官移植的浪涛中。

  显然,肯定供体的尊严并非整体上反对器官移植,而是强调因为忽视尊严所引发的人的物化将会产生很多难以接受的恶果。患者的生命也是无法割舍的价值,因此在肯定供体尊严的前提下当然应该允许器官移植,不过,供体提供器官能否建立在其具有自由支配能力并有提供器官之意愿的这个前提,显然比人体的物化及伦理更为复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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