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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应行使自由裁量权保障智残学生权益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4月23日 11:13 经济观察报

  魏文彪 媒体从业者

  4月14日,百余工人进入北京昌平区马池口镇北京智光特殊培训学校,以“学校所在土地已被其公司租下”为由,将教室围墙推倒。60多名智残学生受到严重惊吓,目前他们也找不到合适的土地,如果强迫其搬走,学生将无处可去。

  通过媒体报道,我们大致可以了解到:2002年,合众兴业科技投资有限公司将其承租的南口农场六分场场区的土地,无偿提供给智光学校使用。2004年,南口农场与合众兴业公司合同中止。当时,学校向南口农场提出承租此地,但遭拒绝。随后,南口农场将学校告上法庭,去年9月,北京市一中院判学校撤离。今年3月,南口农场将土地租给信达恒泰,而推倒学校墙的正是北京信达恒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从整个过程看,法院判决智光学校撤离,显然符合法律对于一般合同与民事行为的规定。但是问题也可以从另一角度来理解,即法律规定一般而言是宽泛的,不可能穷尽一切的特殊情形,法律没有就残疾人对象作出专门的规定,不能简单理解为法律不应该对其予以特别的对待。在这种法律没有作出专门规定但社会正义提出了明确要求的情形下,法官可以而且应该行使自由裁量权,作出有利于维护残疾人权益的倾斜性裁决。

  尽管法院不应强迫南口农场将土地租给智光学校,但法官可以在这种特定情形中,裁决学校享有优先承租权,或者在判决学校撤离前提下,将具体撤离的时间定为学校重新找到适宜校址之日,而不必下达裁决之后立即执行。法庭也可以进行调解,建议南口农场适当降低土地租价,以期农场与学校能尽量达成承租协议。法庭也可向当地政府发出司法建议书,由政府财政或者相关基金适度承担重新寻找校址过程中农场方面的经济损失,或者由政府财政与相关基金对学校进行补贴,以使学校与农场能够达成协议,或者继续承租到重新找到校址为止。总之,法院不宜简单地裁决智光学校必须无条件地尽快撤离。

  按照法律规定,司法机关不应简单裁定承载临产孕妇的

出租车的闯红灯行为违法,可以使用自由裁量权使司机免受处罚。同样的,在北京智光学校这一案件当中,法官也应该为维护保障残疾人利益与社会正义原则作出应有的努力。

  法律规定必须得到遵守,但不能忘记制定法规的根本目的还在保障弱势群体利益,维护社会公平,当弱势群体可能因为被诉而陷入绝境时,法官与法院可以也应该行使自由裁量权,以贯彻人道主义原则。比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就明确规定:“对被执行人及其所抚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但不得拍卖、变卖或者抵债”、“对于超过被执行人及其所抚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房屋和生活用品,人民法院依据执行人的申请,在保障被执行人及其所抚养家属的最低生活标准所必需的居住房屋和普通生活必需品后,可予以执行。”这些都体现了司法机关通过自由裁量追求社会正义与更大社会利益的理念。同样的,对于残疾人这样的弱势群体,司法机关也不宜简单作出强制执行规定。

  “如果像这样‘迁就’智光学校,可能减损人们对于法律规定的尊崇与信仰”,这样的担心其实没有必要,像这样涉及残疾人的案件毕竟相对较少,不至于影响到司法机关对于其他案件的强制执行,而公民对于法律的信仰恰是来源于法律对于社会正义基本原则的维护,如果法律规定及司法裁决与包括保障弱势群体利益在内的社会正义基本原则相冲突,反而可能削弱人们对于法律的信任。至于法官行使自由裁量权或会为滥用权力打开大门的担忧也是没有道理的,因为法官但凡作出自由裁量,都必须有经得起质疑的充分理由,否则,终不能逃脱公众的眼睛与监督机关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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