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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要坚持合法财产的平等原则?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4月09日 15:38 法制早报

  开栏语:从本期开始,著名民法学家梁慧星先生在本报开设“身边的物权法”专栏,围绕物 权法起草,讨论物权法理论,讲授物权法知识,敬请关注。

  □梁慧星(著名民法学家、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

  在物权法制定过程中,要明确物权法关于财产权保护的指导思想。参与物权法起草
和讨论的学者、法官一致认为,应当坚持合法财产的平等原则。这与现行民法通则的规定是不同的。现行《民法通则》第七十三条规定:“国家财产神圣不可侵犯”。这个规定的意思就是说,在不同所有制的财产当中要着重保护国家财产、特殊保护国家财产。它的前提是按照生产资料所有制来区分财产,属于全民所有制的财产叫“国家财产”,民法通则规定“国家财产神圣不可侵犯”。我们的法官当然就理解为对“国家财产”要着重保护、特殊保护。这样的指导思想,当然是符合改革开放前的单一公有制和计划经济体制的本质和要求的。

  在改革开放20多年后的今天,《民法通则》第七十三条关于“国家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的规定,已经与我们的社会生活现实不一致,因为改革开放以来我们已经从计划经济体制转轨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我们的社会生活当中存在各种不同所有制的财产,我们叫多种所有制,包括私有企业、个体企业、外资企业、三资企业等等。就是我们现在的宪法上所讲的“非公有制经济”。而且,现在“非公有制经济”在整个国民经济当中占的比例已经超过三分之二,在我国东南部好多地方,如温州、深圳、

东莞这些地方,可以说根本就没有什么国有企业,这些地方的经济几乎全是“非公有制经济”。在这种情况下还坚持所谓“国家财产特殊保护”就说不通。

  所谓“国家财产特殊保护”的指导思想,迄今对我们的法官裁判案件也还有影响。如果案件当事人一方是国有企业或者国家机关,另一方是私有企业或者个体企业,法官怎么办呢?我们过去受了“国家财产特殊保护”指导思想的影响,我们的判决就往往有意无意地偏向国有企业、国家机关一方,这是潜移默化的结果。法官心里面就会想,如果我这个判决下去,是私有经济一方胜诉、是个体经济一方胜诉,国有企业、国家机关败诉,地方党政领导人会不会责备我呢?还有地方人大会不会说我的判决导致国有资产流失?这会对法官造成心理的影响。

  现实生活中,凡是这类案件判决国有企业、国家机关败诉的,我们看他的上诉状、申诉状当中往往先不说适用法律对不对,事实认定正确不正确,他首先就来一条,说法院的判决导致国有资产严重流失。这就是因为按照生产资料所有制区分财产所有权的结果,给我们的法院和法官施加压力。因此,在

物权法起草过程中就有一个争论,我们的物权法应当采取什么样的指导思想?我们是继续坚持那个“国家财产特殊保护”呢,还是干脆把按所有制划分的做法抛弃,来一个合法财产平等原则?只要是合法财产,就同样对待、同样保护、适用同一规则。但是别的学者不同意,他们说我们还是以公有制为基础的社会主义国家,应当坚持按照所有制划分财产所有权,应当坚持对国家财产的特殊保护。

  什么时候才把这个问题解决了呢?是2004年的宪法修改,不仅在宪法第十一条明确规定“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而且在宪法第十三条第一款明确规定“公民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这样就改变了我们过去宪法上对待财产权保护的那个原则。我们原来的宪法对待财产权保护的原则,是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社会主义公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现今民法学界一致认为,“社会主义公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原则,是改革开放前的单一公有制和计划经济体制的本质和要求在法律上的反映。可以认为,在改革开放之前,或者在改革开放刚刚开始而改革开放的方向和经济体制改革的目标尚未确定的时候,以“社会主义公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作为我国法律保护财产权的基本原则,还是有道理的。但是,在经过20多年的改革,中国的经济体制已经实现转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已经确立的今天,可以断言:“社会主义公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原则,已经与我国现在的经济生活严重脱节,已经不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本质和要求。

  2004年的宪法修正案,在宪法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公民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这样就出现了“公民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与“社会主义公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在现行宪法上的并列规定。一个叫公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一个叫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其含义当然是相同的。就是民法理论上所谓“物权”的“不可侵犯性”。凡是合法财产,无论公有、私有,均受法律同等保护;侵犯合法财产,无论公有、私有,均构成侵犯财产罪、构成侵权行为,将被追究刑事责任、追究侵权责任。

  由于现行宪法增加规定了“公民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并且与“社会主义公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构成并列规定的关系,这就使宪法保护财产权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发生了根本性的改变,由原来的“国家财产特殊保护”、“公共财产特殊保护”,变成了对公有财产和私有财产的平等保护。这样两种不同性质的财产在法律上同等对待、同等保护,就是修改后的宪法所规定的财产权保护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物权法草案不再规定所谓“国家财产神圣不可侵犯”,抛弃所谓“国家财产特殊保护”的原则,而贯彻合法财产平等保护的原则,显然是以现行宪法的规定为根据的,是宪法关于合法财产平等保护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的具体化。归根结底,是由中国已经发生深刻变化的社会经济基础,即从改革开放前的单一公有制基础上的计划经济体制,转变为奠基于公有制经济和非公有制经济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所决定的。

  既然物权法规定了合法财产平等保护指导的思想,这个平等保护的指导思想当然要贯彻到法院的裁判工作中,对我们的法官裁判案件起到解放思想的作用。在裁判一方是国有企业、国家机关,一方是私人、私有企业的案件时,法官就不会再担心如果依法判决私人一方胜诉,会不会受地方党政领导人和地方人大的指责,说法院判决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等等。彻底解除其后顾之忧,使法官不存偏见、公正裁判。今后无论是谁,要批评法官的判决,都应当分析事实认定是否正确、法律适用是否正确,你不能任意拿所谓“造成国有资产流失”这样的“大帽子”压人。可见,物权法贯彻合法财产平等保护的指导思想,有利于法院依法独立审判,有利于法官公正裁判案件,有利于抵制对法官裁判的不当干预,有利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建设法治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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