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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用情感因素应正确把握六个辨证关系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4月07日 11:40 新浪财经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湖北郧县支行行长 汪勇

  要把情感因素成功运用于新时期思想政治工作之中,必须从全方位、多角度对之进行理解和把握,着重处理好以下几个辨证关系。

  “情”与“理”关系。在思想转化过程中,“情”与“理”是不可分割的统一体,二
者相到渗透、相互依赖,情感交流是明理的前提,对思想转化起着先导、催化和巩固的作用,没有情感的明理会显得苍白无力;明理是情感交流的目的,对思想转化起着主导作用,没有明理的情感会导致低格调的庸俗之情。因此,我们在思想政治工作中必须“入情入理”、“情理交融”,才能达到良好的教育效果。

  “情”与“物”的关系。必须把情感的导向作用与物质利益的导向作用结合起来,使其优势互补,形成合力。在运用情感因素时,须以物质利益为载体;而在运用物质利益导向手段时要贯穿情感交流。

  “情”与“义”的关系。这里所说的“义”是指在我国几千年封建社会中一直为一些人所崇尚并影响至今的“江湖义气”、“哥们义气”。“义气”只是一种朴实之情,搞不清“情”与“义”的本质区别就会产生负效应,贻害工作。在实际工作中要避免“以义代情”的倾向,要从高层次认识以情感人,明确这不仅仅是个人的事,而且更是单位和人民的事,切莫停留在个人私情上。

  “情”与“法”的关系。“情”是一种内在激励、驱动力量,属于非强制性手段;“法”是一种外在的调节、约束力量,属于强制性手段。现实生活中,上下之情、官民之情、朋友之情是提高凝聚力、向心力的“法宝”,是思想政治工作的心理基础和内在要求,但务必要把握住“度”,否则就会混淆“情”与“法”的界限。

  “情”与“威”的关系。“威”即人们所说的“人格力量”。思想政治工作者的人格力量是做好思想工作的一个重要因素。“情”与“威”是相互作用、互为前提的,是“你中有我,我中有你”的关系,有“情”方能树“威”,有“威”更易传“情”。我们要把二者有机结合起来,充分发挥出“情感的力量”、“人格的力量”。思想政治工作者要努力培养自身的“人格力量”。

  “情”与“境”的关系。人的情感总是在一定的情境中产生的,而它一经产生又会通过一定的表达方式形成一定的情境,当某种情境一旦形成就会对客体产生潜移默化的影响;同时,情感也反作用于环境。这要求思想政治工作者,要选择正确的方法和创造让客体产生愉快情感的情境,使客体处于最佳接受状态,实现思想教育的目的。在积极培养自身情感的同时,要抓住对方情感特点、情绪状态,体验对方的心境,赋予情感与环境的衬托与共鸣,使二者达到协调统一,“人情人境”、“有情有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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