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梓林:合作是交易 分手也是交易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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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4月04日 13:22 新浪财经 | |||||||||
《三联生活周刊》(以下简称三联)与阜康分道扬镳,这未必就一定是件坏事,因为合作说到底是当事各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寻求好处的事,何况中国人大多知道“合久必分”的道理。但不合作与非要走到“撕破脸”并“对簿公堂”却是两回事。目前的这个结果(见2001年3月21日《中华工商时报》,以下资讯均来自该报《三联阜康分道扬镳》及《公婆各说各有理》两篇文章)确实令人痛心。
已经合作了近六年,《三联生活周刊》应该说是大家共同“养”大的“好孩子”。以这种方式分手,对双方来说都是难堪的。而且更重要的是接下来双方为了各自的说法将要投入双重的“劳动”(在此,我们不妨把双方将要花在“讨说法”上的钱作为过去的劳动)都将不创造社会产品和服务,而只能是一种社会资源的消耗。大家要的“说法”是什么?谁都清楚,绝不可能是“双赢”。与此相关的任何一方,如果有人能得到便宜的话,那都是从别的一方那里得到的好处,而且事态的发展将显示:所有人的收益总和肯定会小于全体人的总支付——这是一场“负和博弈”。看来,按事件发展的内在规律,只能是这样的结果了。 这自然使人想到著名的“囚徒悖论”:如果双方都选择合作,则各判1年,如果双方都选择不合作,则各判10年。经济学家已经论证过,在类似这样的博奕中,所有的理性人都会选择不合作,因为谁都不想走第三条路:当自己选择合作,而对方选择不合作,则自己被判20年,对方却能无罪释放。看来,三联和阜康都没有选择第三条路,也没有选择第一条路,与世界上所有理性人一样,面对分手的困境,他们或因为敏感而误会,或因为迫不得已,反正都选择了第二条路。 合作是一种交易,分手也是一种交易。经过了这么多年的市场经济,多数中国人都知道了,只有建立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的交易,才能使双方都得到好处。合作的交易在最初的“蜜月”阶段往往都是愉快的,即使交易不成,人情也还在。而分手的交易却常常给当事人造成巨大的痛苦,因为分手的成与不成,往往都容易使双方成为冤家。问题出在,合作是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的交易,任何一方都可以不交易,而分手的交易则不同,只要一方提出分手,另一方就要被“强制”分手,因为“强扭的瓜不甜”。当然,从根本上说,合作与分手的交易都一样,确定一个均衡的价格是交易的关键。经济学告诉我们:交易不能实现的原因无非是三个:一是交易物没有明确的产权;二是双方没有找到一个均衡的价格;三是确定这个均衡价格的成本太高,以至使双方最终在这个成本上进行交易失去意义。 那么,三联与阜康之间分手交易的内幕是什么呢?外人对细节肯定是不得而知的。但大致的情况应该是这样:阜康1000万(?)的投入(是不是投资仍有争议,因为企业投资媒体,国家有很严格的规定),希望能收回6000万的回报——这肯定是三联做不到的。而三联所谓的愿意给予阜康“在最困难的时候给予的支持”(是“支持”!)一个合理的回报,肯定也不是“滴水之恩,涌泉相报”,相当一部分谢意被表述为“心存谢意”,而不是“现金谢意”。所以,也不会让阜康满意。双方的出价离均衡价格都太远。还有一条中间道路原本应该存在,即双方共同去找新的战略合伙人。但是,从三联的角度来看,继续合作下去有可能阜康会将股权出让给他们不知底细的未必满意的合作者;从阜康的角度来看,如果任由三联引进合伙人,把自己的股份降到相对控股地位,实际上可能失去控股权。应该客观地说,在这个时候谈资本运作,为时已经晚了,双方已经没有了信任基础,都在防着对方。稍加分析,我们就可以感觉得到,在交易价格的背后,实际上隐藏着一个绝对控股权的问题,而绝对控股权实际上决定了刊物的发展方向和速度,这是双方都十分看重的核心利益所在。 三联和阜康的这场“婚变”,尽管桌面上的问题已经不可调和,但应该说“结”其实还没有打“死”,双方本不至于非要走到今天的地步。这其中有一个相当重要的因素,使博弈的均衡终于被打破:在三联的手里有一张“王牌”——阜康一直没有取得期刊发行的经营许可。这意味着阜康所要求的权益得不到法律的保护。当一个理性人知道别人的权益没有法律保护的时候,是不会出太高的价钱收购“道义”上属于别人的权益的;同样,当一个理性人知道自己的权益得不到法律保护的时候,极有可能会选择一损俱损的非理性的方式,来对待可能要来占有这部份权益的任何人(尤其是那些与之做过法律之外的私下约定的人)。到了这个时候,双方无所顾及别无选择的、“打断骨头连着筋”的分手才真正不可避免地到来了——“卫星上天,火箭落地”。在这个时候,我们才发现,阜康的所有“投入”得到的只是“委托经营权”,而不是一般“投资”得到的“产权”(财产的支配权和剩余索取权),这种尴尬也正是双方最终不可能找到分手交易的均衡价格的根本原因所在。 通过对这个案例的分析,需要让每一个市场中的利益主体引起注意的问题是:在进行涉及重大利益的交易时,不要相信明显违反现行法规或法律暂时管不到的任何“道德承诺”。任何人试图得到或给予他人这样的“道德承诺”,在绝大多数情况下是自欺欺人——即使他们最初完全是出于某种善良的愿望。 (写于2001年3月28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