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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占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2月16日 17:13 《经济》杂志

  先占

  文/刘瑞起

  国家财产属于全民所有。

  国家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侵占、哄抢、私分、截留、破坏。

  集体所有的土地依照法律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由村农业生产合作社等农业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七十三条、七十四条第二款

  农民与土地的关系最为密切。

  宅基地是农民诸多土地权利中的一种,宅基地已是现代的城市人很难感受到的了,城市人已缺少了因对这种财产权利的享有而带来的愉悦。农民的宅基地是真正意义上的对地表之上横向的权利分割,它四至分明,按份享有,法律形式上的确权也是直接的,证书叫《集体土地使用证》。而住在楼里的城市人,对由房屋而产生的土地权利关系大多是虚拟的、数字化的,这种纵向、重叠的权利看不见,也摸不着,法律形式上的权利证书叫《房地产证》,房地合二为一。

  但是,话还要分两头说,宅基地不只给农村人带来了愉悦,它也带来了烦恼,由此牵连出的纠纷也多。在农村因宅基地引起的争讼,甚至再引发的伤害人命案也是常见的,这又是城里人避免了的烦心事。城里人因

房屋产权的争执比比可见,但因土地权利关系争执成讼的却是稀少。究其原委,全因农村宅基权利直观、表象化,其属于谁,被谁侵犯一目了然,而城市那些虚拟的、数字化的、混合的权利则间接、隐化了,有关的权利意识自然也淡化许多。噢,原来“权利”的本身并不是权利,只有当“权利”被你看见了、摸着了,你才能知道有没有权利,这权利有多大!

  这么看来,乡村的人比城里的人要实惠多了。

  宅基地的性质属于村集体财产,集体成员对宅基地的取得是需要通过一定手续确认的,不可以随意占有、处置。但是每个村庄由于情况各不相同,对这项集体所有财产权利的具体控制、分配则又有所不同。大多数情况下,因农村的组织关系松散,集体财产所有权抽象,所谓的集体所有实际上更处于一种放任状态,甚至有时更像无人所有一样,由此,又滋生了一种“先占”意识。

  记得在上世纪80年代初期,曾频频聆听法学家们讲“法”,听专家们讲民法时介绍过“先占权”制度,当时《民法通则》尚在讨论、草拟之中,觉得民法中这种古老的制度很有意思。“先占权”的法律前提是无主物或他人的遗弃物。当时可供联想的例子不多,仅能想到的不贴切的例子就是同学们在学校抢占图书馆座位和提早去食堂吃饭争抢位子的情形了。可待后来《民法通则》颁布时,法条中并没有关于“先占权”方面直接、明确的规范。

  其实,如果在农村走一走,便能发现在宅基地问题上,这种“先占”意识的表现有许多:某户会在宅基院落之外挖搭一个猪圈,或者干脆在院外某处垒上几垛砖,而真要追究起这几垛砖的用处来,可能几年内都派不上用场。也有的人家是在屋后堆起三个大柴火垛以示占地,不过更妙的方法要数栽树了:在自己相中的地段上预先种上几排树。兵家有“撒豆为兵”的打法,到了农家就创造出“栽树为哨”的借兵之计了。

  这种“先占”意识在农村是无处不在的。农家子弟在这方面的训练早在儿时起即已开始了,在前文中曾提到过的沧石路上抢拾马粪就是一个例子。马粪是拉车马匹的排泄物,即使这样,“遗弃物”也是有经济价值的,是否可视为民法中所谓“孳息”的一种?马粪的处置完全取决于赶车人的态度,赶车人可能是车马的所有者,也可能是经营管理者,或者仅是受雇的人。如果他认为马粪可以舍弃,那么拾粪者之间则有了先占、据为己有的可能。在过去,沧石路上有马车通过的时候,马车后边时常会有几个小孩背着粪筐跟在后边,大家都目不转睛的盯着前边的马屁股,当马尾巴翘起来要拉屎时,后边的拾粪者早已做好各种预备动作。马一路走过,马粪便在车后一路洋洋洒洒,后边的孩子们会自动分列两旁,熟练而快速地用铁锨将马粪尽可能多地拨扒到自己的一侧。划拨到自己一侧的,别人是不能动的。关于这个规矩,大家彼此早已心照不宣,也不轻易逾矩。因而有时候,扒拉到自己一侧的马粪,在没有拾掇之前竟然可以延续到二十多米。“先占”意识在农村的孩童身上早已具有,并且农家孩子对“先占”规则的遵守是严格的。

  现在的城市自然已无拾马粪的机会和必要,但类似的“行当”和“职业”至今犹存,人们将他们叫“捡破烂”、“拾毛烂”的。过去他们常常是城市中贫困潦倒一族,因无技艺,不能在社会中正常“立”,只得弯腰捡拾别人遗弃物变卖为生。但是现在从事这种行当的人可能是进城的人、乡下的人,此种活计虽然貌似低贱,可是由捡破烂、回收旧废品发了财,回家盖了房,供子女上了大学的也大有人在。在我家居住的楼区,据物业管理的工作人员讲,捡拾破烂、回收旧废品的几部分人之间还划分出了各自所属的势力范围,对“先占”的顺序立了规矩。可见,来自民间的“先占”也是存在的。

  城市是国有资产的聚集地,在农村中出现的问题,同样在城市中重复发生,从某种意义上讲,问题更加严重。先说“概念”上的混淆,现在人们常挂在嘴边的说词是“国有资产”,常将“国有”与“全民所有”等同使用。可是“国有”等于“全民所有”吗?如果“国有”与“全民所有”都等于“公有制”,依数学常识,则两者相等;但是从语言逻辑上看,“全民所有”的概念应该大于“国有”,进一步用数学符号表示则又是:“全民所有”>“国有”。微妙之处在于两个概念的混淆使用容易产生主体的错位,由此带来的后果也是截然不同的。对“全民所有”财产的处置是由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就能解决,还是需通过全国人大颁发的法律来料理?国有资产管理机构已经同意的“国有”企业改制,如何再处理与其它“全民”的关系?“全民”的语义是有专指的,它不能成为任人切割的奶酪。更重要的是,国有资产属全民所有,而“全民所有”仅是一个政治学、经济学上带有意识形态色彩的抽象概念,其不具有物理学上的直接操作性,也不具有经济学上价值直观反映,它惟有靠由人设立的法律制度、管理方法去“贴现”,这时它又变成了类似于“信用工具”的东西。在这些复杂的变换过程中,一旦发生信用危机、环节故障,所谓的“全民所有”实际上也成为了“无人所有”。在“无人所有”的状况下,就会有人跃跃欲试,“先占”的念头、做法就出现了。

  见过这样的事例,某国营企业属行业内较有名的老企业,有职工近千人,但亏损累累,企业负责人为“激活”企业,以国企“体制改革”的名义进行了重整,处置、剥离了亏损,遣散了大部分职工,最后以企业资产作价又与他人合资,最后自己成了改制后私企的大股东、董事长。后东窗事发,发现其在全部过程中存在截留、转移国有资产、虚报亏损、低价评估等违法犯罪行为,并且在改制前其还有贪污的犯罪事实。综观全部案情,该负责人在“国有”的条件下基本上占尽了“先”机。如果沿用前面所说的赶车拾粪的例子,是否可将他看作是受雇“赶大车”的呢?其将国有资产以“亏损”的形式作为遗弃物“马粪”对待,将原本是“同车的人”全轰下车,成了“路人”,而自己摇身一变又成了“拾粪”的;那“马”表面上看“马瘦毛长”——但当作自家牲畜来养肯定是会骠肥体壮的,更何况“老马识途”——老企业原来就占有一定市场份额的啊;而以前的贪污,则不外乎是赤裸裸的“先下手为强”了。

  如果他真是一个潦倒的“捡破烂”、“拾毛烂”的也就算了,可他平时确实是一个挺着腰板、腆着肚子,大模大样的领导啊。而现实中,不也确实存在着一大群这种以变相“拾毛烂”、“捡马粪”维生的人吗?这使我联想起旧电影《青松岭》的歌曲:“长鞭哎那个一呀甩,叭叭地响哎,哎咳依呀——赶起那个大车出了庄哎哎咳哟……要问大车哪里去,沿着社会主义大道奔前方哎……”

  这是个隐喻,代表“新时代”方向的“赶车人”张万山大叔的音容笑貌,依旧历历在目,我注意到,当年大叔赶车可没有携带“粪筐”……

  由此,牵连出一个问题。“先占权”发端、存在于私有制发达的社会,“你的”与“我的”之间容易留缝,空白处就出现“先占权”。我们所有权形式在现时是国有、集体所有占绝大部分份额的社会,“你的”与“我的”之外全是全民、国家、集体的,出现无主物的情形稀少,但在抽象的“全民所有”、“国家所有”、“集体所有”的前提下,是否应设立中国特色的“先用权”概念?是否允许有“先用权”?关于“先用权”是否应确定规则、顺序?“全民所有”、“国家所有”、“集体所有”的财产所有权性质、状况出现合法变化时,是否允许有“优先”,什么样的人才能享有?怎样对待因“全民所有”、“国家所有”、“集体所有”的财产而衍生出的“遗弃物”?“遗弃物”的概念包含哪些内容?由谁、经过什么程序来确定?其可否拥有“先占权”?什么样的人才能享有?对此不是“西式”的传统法理能予以解释的,继续使用“经典”的概念已经混乱,而这些现象和情形又是我们社会、国家最重要、最突出的问题。所以我疑惑。也不知《物权法》及随之而行的各种法规是否能解决这些中国式的法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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