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涨价就能确定环境成本吗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1月08日 18:04 中国经营报

  作者:九鼎公共事务研究所 秋风 来源:中国经营报

  国家发改委2005年年底宣布适当提高天然气出厂价格,这标志着本轮资源涨价周期终于启动。调整资源价格的一个重要理由是,长期偏低的资源价格不能反映资源稀缺程度,不利于节约型社会和环境友好型社会的建立。但通过行政手段提高资源开采企业的出厂价格、并允许供应企业提高零售价格,能否达到上述目的,令人怀疑。

  确实,几十年来,中国经济的一大特征就是资源利用效率低下,环境损害严重。计划经济时代,政府确定的是优先发展加工工业、尤其是重型工业的目标,这些产业资源消耗水平普遍很高。为维持这一经济体系的正常运转,政府不得不在人为压低农产品和劳动力价格的同时,也压低资源性产品价格。

  通过这种全面的“价格剪刀差”,整个社会的财富向生产工业品的城市和发达地区转移。在不同区域间,政府竟然发挥了一种逆向调节作用。城市与加工工业发达的地区越来越富裕,而农村和单一资源型地区则越来越贫困。

  政府之所以有能力压低资源价格,因为法律规定,所有资源归国家所有,只有各级政府有权组建企业开采。在这种制度环境中,相对于资源产地,资源开采企业属于“空降部队”,它们是国家汲取资源、实现增长目标的巨大“虹吸管”,其活动与当地居民的经济、生活通常没有联系。于是出现了这样的反常现象:一个地方资源丰富,但当地居民却无权分享资源的收益。农民自不必说,即便是依托资源型企业而形成的城镇,当资源开采殆尽后也会陷入萧条。在中西部地区有不少这样的城镇。

  近20年来,尽管乡镇开办的资源型企业略微改变了资源收益与当地民众完全无关的格局。但资源的产权属性依旧,政府依然控制资源型企业的市场准入,大多数资源价格仍然由政府控制,而政府为了工业化,为了刺激投资,仍然倾向于压低资源价格。

  正因为资源的所有权属于国家,具体的控制权是自上而下的。因而,当中央政府或省政府定价的时候,不可能注意到资源开采区周边民众所遭受的环境损害,也不可能将环境成本计入价格。

  福利经济学提出将企业的全部外部成本内部化,法律经济学讨论企业的社会成本,有一个制度前提:每个当事人的权利都得到法律的平等保障。比如,煤矿开采区周边的农民可以因为采矿损害了他的种植业而到法院请求赔偿。法院予以支持,则煤矿企业自然要将采矿的环境成本计算到价格中。在这里,问题的关键是,有人基于自己的权益主张环境损害成本,并与资源性企业讨价还价。

  计划经济时代延续下来的资源价格之所以不包含环境损害成本,是因为切身感受到,环境损害的资源所在地民众,与开采企业的权利在事实上不是平等的。民众生活的环境尽管遭到损害,但却无权主张这种成本,无法索取赔偿。于是,在开采企业眼里,环境所遭受的损害就等于没有发生。

  因此,建立环境友好型社会,需要重新构造资源型企业与资源产出地民众之间的法律与经济关系。这可以从两个方向上努力:第一,改革资源税。资源税现在属于地方税,不过,目前资源税的税收立法权却不在地方。要让环境成本更充分地反映到价格中,需要赋予地方以更大的资源税立法权。资源税面临的另一个问题是,如果缺乏地方财政民主,所征得的资源税未必能够真正补偿承担了最大环境成本的民众。

  第二,法律为民众主张环境成本提供便利。遭受环境损害最严重的,莫过于资源产出地的民众。现在的问题是,法律必须承认民众主张损害补偿的权利,司法应当及时而有效地保障这种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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