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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古英国庄园生活的画卷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11月30日 07:29 第一财经日报

  《英国庄园生活》是一部著译俱佳的作品,从引子里一个虚拟的农民家庭一天的生活开始,时而进行理论概括,时而引用史料讲述故事,中古欧洲制度文化在全景叙述中一点一滴地改变

  丛林鸢/文

  中国学者写了不少法律史类的书,都对西方法律源流百般羡慕:教权与皇权的分立,各种政治社会力量的相互牵制,人民在不同势力的交叠控制下可以找到荫庇,法律精神以及更大意义上的制度文明的生成获得了广阔的空间。所谓“黑暗中世纪”,在许多意义上来说并不黑暗,具体在英格兰,封建制自12世纪开始成熟,庄园制度蓬勃发展,农民、封建领主、国王与教会之间的关系趋于稳定,在研究那一段历史的学者眼里,对后世的大发展的确有着决定性的意义。而《英国庄园生活》正是从微观的角度,为我们描写了那个时代的生活,既是严肃的历史著作,又用细腻的笔触,把英国庄园的生活图景活生生地铺展在我们面前。

  美国法学家哈罗德·伯尔曼积40年心力,写了一部《法律与革命》,其中有专章列出,条分缕析地介绍了那段时期欧洲的封建法和庄园制度的形成;而英国历史社会学家亨利·贝内特则提供了一个更加个案化的研究文本,《英国庄园生活》可以看作对《法律与革命》中的观点的一个详细的图解,一种具体而微的全面描述。贝内特要展示英国一个时代的庄园生活全貌,并不讳言农民的生活本质上的贫困和枯燥,但他注意在细枝末节中仍然揭示一些制度进步的端倪,着实让人信服。著名的历史学家和法学家梅特兰是伯尔曼的著作中引用率最高的学者,而贝内特说,他就是想避开法学的角度,组织、充实进更多富有现场感的史料。

  左派历史学家佩里·安德森在《从古代到封建主义的过渡》一书中说,11~12世纪英国农奴与土地的关系中的一大变化,就是农民并不是被牢牢束缚在领主的土地上,他们持有一块自耕地。这种情况造成了经济和法律两方面的结果:一些土地的生产力可以由劳动者直接改进,同时,劳动者开始拥有分离于领主的私人利益。但恐怕在当时的农奴眼里,这些进步对自身情况没有什么明显的改善,他们依然要接受统治,要忍受庄园生活中种种因低人一等而来的屈辱。

  贝内特在自己的书里毫不讳言,农奴的一切待遇——剥削与福利——都是被安排好的,他们广义上得到领主的保护,微观生活中依然不能逃脱各种意外伤害以及本质上的贫困。

  然而,贝内特站在三个半世纪的跨度上指出,农奴的“自由之路”是大势所趋。例如,再强势的领主,也会逐渐开始允许农民花钱买徭役;农民与领主的关系也不是铁板一块,有利益进退、相互松动的余地,农民的生活有改善的可能。此外,庄园还注重对妇女权益的保护,大部分情况下寡妇都能够继承丈夫的份地,与中国的所谓“封建社会”情况完全不同。

  伯尔曼看到了另一种进步:“共同体意识”在庄园中萌芽。农民逐渐认识到相互之间有所依存,维护他人耕地的权利与保障自己的权利息息相关。领主和农民之间相互依存,庄园法律制度在这种关系中慢慢发展和完善,被管理、被安排的农民逐渐有了参与博弈的机会。关于这些,贝内特在“庄园法庭”一节中的叙述同样作了印证:佃户们尽管对出席每三周召开一次的庄园法庭始终没有兴趣,但是这种讲究领地内全民参与的法庭,客观上有不少积极因素在内:虽然领主享有司法权,但庄园法庭并不是领主欺压农民的舞台,相反,法庭上要裁决大量的民事纠纷,而民事法的弱势正是我国法律史中的一个致命欠缺,导致了法律精神和观念在我们的民族中长期无法确立。此外,农奴与自由民到了法庭上,他们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而到了庄园需要决定公共事务的时候,领地内的所有人都要参加,至少在形式上相对民主。贝内特列举了大量文献资料,表明领主及其官吏并未像我们对“旧社会”的想象那样一手遮天,主宰法庭,制造冤案,相反,法庭裁决的结果不一定有利于领主,农民利益得到保护的案例并不鲜见。

  贝内特的史学研究滴水不漏,而且最大限度地保持了选材的公允,不会给人以有意“翻案”的印象。在中文学者的努力下,《英国庄园生活》成为一部著译俱佳的作品,从引子里一个虚拟的农民家庭一天的生活开始,文字背后就一直浮现着一个侃侃而谈的儒雅学者,时而进行理论概括,时而引用史料讲述故事,中古欧洲制度文化在全景叙述中一点一滴地改变。更令我感兴趣的是,“社会与历史译丛”下一部将出的《近代欧洲的大众文化》,又可以和《英国庄园生活》遥相呼应,这些作品让我们领教一种游走在微观与宏观之间、开合自如的社会史学,领教了有“现场感”的历史写作的魅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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