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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性讨薪可以几条腿走路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11月28日 13:34 工人日报天讯在线

  本报记者 张伟杰

  背景

  近日,北京市密云县法院执行庭成功执行了一起企业拖欠职工工资的案件,共为北京市某电动车辆股份有限公司的46名职工讨回80余万元的工资及赔偿金。

  据悉,该案是自《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实施以来北京首例因企业拖欠工资,职工向劳动监察部门举报,在劳动监察部门对该企业作出处理决定后由劳动监察部门向法院申请执行,并且法院目前已将案款执行到位。

  担任该案审理工作的艾阳法官告诉记者,北京某电动车辆股份有限公司无故拖延了该公司46名职工2004年全年的工资。2005年3月,密云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向该公司下达了《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责令该公司于2005年3月29日前改正该行为,向职工支付所拖欠工资。但该公司逾期仍未履行。据此,密云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的规定,在2005年4月1日向该公司下发了行政处理决定:北京某电动车辆股份有限公司向46名职工支付所拖欠的工资59万余元同时加付应付工资金额50%的赔偿金29万余元。

  后该公司向其中的8名职工支付了拖欠的工资,但并未支付赔偿金,与此同时还拖欠另外的38名职工工资和赔偿金。而且,在法定期限内该公司并未申请复议也没有起诉,那么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密云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具有强制

执行力。因此,密云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年底又至,广大劳动者尤其是进城务工人员能否及时领到工资回家过年,成了大家关注的话题。

  当劳动者面对欠薪时该怎样理性地维权,本期的文章或许能够提供一些方法。

  劳动监察撑腰50%赔偿金一分不少

  艾阳 北京市密云县法院行政庭代理审判员

  记者:某车辆公司拖欠职工工资一案,职工通过向劳动监察部门反映企业的违法行为,劳动监察部门对违法企业进行处理,责令该企业向职工支付了应付工资50%的赔偿金,并通过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也已经全部执行到位。与其它拖欠工资案件相比,该案最大的亮点在于哪?

  艾阳:该案与其他讨薪案件相比,特点在于:通过行政机关的介入,由劳动监察部门即密云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对违法单位作出了相应处理,在具有法律执行效力的“行政处理决定书”生效后,密云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最终把违法企业拖欠的职工工资和赔偿金全部执行到位。可以说,这个讨薪案件是通过行政途径来解决的,主要由政府机关来为劳动者讨薪。也正是因为这个原因,劳动者才会最终得到了50%的赔偿金。而一般的欠薪案件,多数是由劳动者自己通过劳动仲裁、民事诉讼来解决,在这一过程中,往往仅仅向有关单位或雇主提出支付工资的要求。为了早点拿到钱,赔偿金的要求往往不会提出甚至不知道提出。

  相比之下,本案采取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然后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新做法更加快捷便民,职工获得的“实惠”也更多,更有利于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记者:我注意到密云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于2005年3月22日向某车辆公司下达了《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责令该公司向职工支付所拖欠的工资。为什么在下达了改正通知而该公司仍不支付工资的情况下,密云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不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如果早点申请不是职工能够早点拿到工资吗?

  艾阳:不是这样的。行政机关的每一项行为都必须依法进行。我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分别责令限期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劳动者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差额或者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照应付金额50%以上1倍以下的标准计算,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一)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报酬的……据此,密云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在今年3月下达的整改通知书并不具有执行效力,不能在违法单位不履行通知书内容的情况下就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而当违法单位在限期改正通知规定的期限内仍不履行义务时,劳动部门才能对其作出处理决定。在处理决定生效后,劳动部门才能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并且还要在法院作出准许强制执行裁定后,该处理决定才可以强制执行。

  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也需注重证据

  肖春芹 北京市密云县法院民一庭副庭长

  在上述案件中,由于劳动监察部门的介入,而有效保护了劳动者的权益,从中可以看出,劳动监察工作在维护劳动者权益过程中的作用。但哪些情况可以找劳动监察,在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过程中又该注意些什么呢?针对这些问题,记者采访了北京市某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专门负责劳动监察工作的人员。

  记者:请问,除了欠薪的案件,还有哪些情况可以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

  负责人: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的规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下列事项实施劳动保障监察:用人单位制定内部劳动保障规章制度的情况;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情况;用人单位遵守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的情况;用人单位遵守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规定的情况;用人单位遵守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的情况;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工资和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情况;用人单位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职业介绍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遵守国家有关职业介绍、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的规定的情况;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保障监察事项。

  记者:在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的过程中,劳动者有哪些问题需要注意呢?

  负责人:最重要的是按照劳动监察受理举报投诉案件的条件,必须提供明确的被举报人(用人单位或雇主)的名称或姓名、详细地址、电话;要有被举报人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事实。如果没有相关证据,我们就没有办法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利。

  我们在工作过程中,经常遇到以下问题:

  1.劳动者不能准确提供被举报人的情况。比如说,有50%以上的进城务工人员在投诉时,只知道欠自己工资的包工头叫什么,不知道他的电话号码,不知道他属于哪家公司或是否持有哪家公司法人的授权委托书,说不清工程层层分包的关系;有的甚至不知道工程的开发公司或总建筑承包公司是谁,个别进城务工人员甚至连自己干的工程叫住宅楼或写字楼都说不清楚。

  2.不能提供被拖欠工资的有力证据。有很多劳动者在投诉时,手里没有欠条、记工单、工资条、劳动合同等任何证据;有的劳动者拿的是自己的工作记录,没有企业管理人员或包工头的认可签字;尤其是进城务工人员,证据意识不强,个别人手中拿的分不清是欠条还是收条,上面只有劳动者姓名和数字,没有单位、出条人姓名、没有“欠”或“收”字样。

  因此,提醒劳动者,一定要增强法律意识,掌握相关的法律知识,在平时的工作中,注意保留相关证据。这样,劳动监察部门才能更有力地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法律援助“偏向”进城务工人员

  高贞 司法部法律援助中心业务处处长

  记者:法律援助作为一项帮助困难群体维护合法权益的措施,在保护职工,尤其是进城务工人员维护合法权益过程中有什么作用?

  高贞:目前进城务工人员权益受到侵害的维权途径主要有:一,与用人单位自行协商维权。二,请求工会调解。三,请求法律援助。四,请求仲裁和诉讼。五,通过上访。

  这几种维权方式可能单独使用也可能同时使用。相对而言,进城务工人员维权更多的还是倾向于仲裁和诉讼,由于进城务工人员绝大多数是经济困难的社会弱势人群,受教育程度低,在仲裁和诉讼中很难做到平等地主张自己的权利,因此为进城务工人员提供法律援助就成为必要。法律援助作为一项保证困难公民享有平等法律帮助权的制度,为受援人提供法律帮助的方式包括咨询、非诉调解以及仲裁和诉讼中的代理等多种形式,客观上使得法律援助在进城务工人员维权中起到十分特殊的作用。

   记者:有的进城务工人员向我们反映,法律援助是个好制度,可是要申请到法律援助却有很多“门槛”,对此,法律援助机构有没有相关的措施?

   高贞:进城务工人员案件,尤其是拖欠进城务工人员工资的案件,涉及进城务工人员的基本生存权利和社会的稳定,为了让更多的进城务工人员获得法律援助,各地法律援助机构一般都在《法律援助条例》规定的基础上,将进城务工人员劳资纠纷和因工伤、交通、医疗等事故而追索赔偿费用的案件纳入法律援助的范围。同时针对进城务工人员收入来源不稳定和生活成本相对较高的特点,放宽进城务工人员经济困难审查标准,或免于审查。例如,深圳市把经济困难标准定到人均月收入1000元以下都可申请法律援助,并规定10人以上的劳动合同纠纷免于审查其经济收入状况。广东的中山、江门市对外来员工因人身损害要求支付医疗费用的案件,免于审查其经济状况。

   记者:随着《法律援助条例》的颁布施行,法律援助工作在维护进城务工人员权益中取得了一定成效,那么与此同时还存在什么问题吗?

   高贞:近年来,各地法律援助机构以及律师、基层法律服务人员在为进城务工人员提供法律帮助和法律援助过程中,遇到或感受到进城务工人员维权还存在许多困难,主要有以下两点:

  (一)仲裁时效短、诉讼环节多,进城务工人员维权的成本高。从今年司法部法律援助中心做的进城务工人员权益保障问题专题调研情况看,目前进城务工人员的高发案件主要是工伤和劳资纠纷案件。按照劳动法的规定,劳动争议案件必须经过劳动仲裁,才能向法院起诉。劳动争议的仲裁时效是60日,由于法律意识不强,许多进城务工人员不知道此规定的含义,发生纠纷时一些用人单位故意以口头或其他方式“协商解决”,拖过诉讼时效,使进城务工人员的合法权益得不到保护。另外,因仲裁、诉讼环节多造成进城务工人员维权成本高。比如工伤案件,当劳动者申请仲裁时,用人单位故意滥用诉权,对劳动部门的工伤认定不服,提出行政复议,行政一审、二审,当行政二审败诉时仲裁程序再重新启动,然后是民事一审、二审,有的被告还不出庭,法院要公告送达法律文书。以上程序全部走完一般需要一到两年。

  (二)案件取证难。很多人不知道自己应该有哪些合法权益。劳动合同签约率低,有的是用人单位或雇主不与员工签合同,有的是员工自己不知道要签订合同,甚至即使签订了合同也不知道自己的权利义务是什么。证据意识差,一旦发生纠纷,许多劳动者一无劳动合同,二无任何证据证明与用人单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当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时不知道如何去救济。

  在提供法律援助过程中我们发现,劳动者尤其是进城务工人员在维权方面存在的困难和障碍主要是对相关维权的法律法规、程序、途径不熟悉不了解,在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没有及时采取维权措施而导致超过仲裁或诉讼时效的情况经常发生。很多进城务工人员不知道仲裁时效的规定,不知道认定工伤的程序,不知道向劳动监察部门举报等。一旦发生纠纷,律师调查取证的难度较大。另外,劳动者在受到伤害后,企业和雇主往往拒不出庭,有的还设置障碍阻挠律师调查取证,甚至故意损毁证据,工友或证人考虑自身利益又不愿或不敢作证。种种原因导致进城务工人员案件,律师调查取证难度大。

  记者:针对如何更有效地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问题您能给劳动者尤其是进城务工人员提点建议吗?

  高贞:从我们的调研过程中发现的一些问题看,我想提出以下几点建议:一,提高自我保护意识和法律意识。在出门打工以前或者是进入城市以后,可以到各地相应机构了解有关劳动知识,比如说如何签劳动合同、受了工伤该怎么办等。二,在劳动过程中,要注意保留并搜集相关证据,比如说与企业或雇主签订的相关协议、工资条等。三,一旦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应该选择正确的维权渠道,例如通过所在单位工会调解、通过申请法律援助进行劳动仲裁或提起诉讼等。四,从法律问题之外看,进城务工者应该调整自己的心态,适应城市生活和环境,在生活中做个有心人,学习各种生活常识,比如各种交通规则、各种生活设施的使用方法等。同时还要提高自身遵守规则的意识,在岗位培训过程中认真学习并在工作中认真遵守。

  延伸阅读:

  讨薪诉讼该注意什么?

  针对劳动者合法权益时常遭受侵害,尤其是年关将至,一些职工尤其是进城务工人员又到了每年讨薪的“关键时期”,如何通过诉讼维护自己的权益、成功讨回自己的辛苦钱,密云县法院民一庭副庭长肖春芹给出了几点建议:首先,在工作过程中,劳动者要注意保存与自己付出劳动有关的各种证据,诉讼需要靠证据说话,没有证据证明,自己的诉讼请求就无法得到法院的支持。尤其需要注意的是,应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不能只采取口头协议,劳动者拿不出欠薪凭证,讨薪时老板就会一口否认。平时要注意保留和工作有关的各种证据,这些证据包括出入证、临时工作证、工资单、欠条等。

  其次,对于民事诉讼来说,法律规定“不告不理”,如果发生了欠薪等损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情况,又无法与企业或雇主协商解决的,就应该选择通过司法渠道寻求救济,而不是采取一些伤害自己或伤害别人乃至伤害社会的不理智之举。最后,需要提醒广大劳动者的是,由于我国劳动法规定劳动争议诉讼的前置程序是申请劳动仲裁,而劳动仲裁的时效是自发生劳动争议起60日,所以劳动者要及时行使自己的权利,在法律规定的时效期间内申请劳动仲裁,否则将因为超过时效而丧失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机会。

    哪些单位归“劳动监察”?

   《劳动监察条例》规定了劳动监察的适用范围:对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进行劳动保障监察,适用本条例。对职业介绍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进行劳动保障监察,依照本条例执行。另外,该条例还规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行为的调查,应当自立案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情况复杂的,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30个工作日。

  延伸阅读:

    申请法律援助的程序

    (一)申请人可以向支付劳动报酬的义务人住所地的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二)申请人申请法律援助,应当提交下列证件、证明材料:1.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的身份证明,代理申请人还应当提交有代理权的证明;2.经济困难的证明;3.与所申请法律援助事项有关的案件材料。

  申请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填写申请表;以书面形式提出申请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由法律援助机构工作人员或者代为转交申请的有关机构工作人员作书面记录。

  (三)法律援助机构收到法律援助申请后,应当进行审查;认为申请人提交的证件、证明材料不齐全的,可以要求申请人作出必要的补充或者说明,申请人未按要求作出补充或者说明的,视为撤销申请;认为申请人提交的证件、证明材料需要查证的,由法律援助机构向有关机关、单位查证。

  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及时决定提供法律援助;对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理由。

  (四)申请人对法律援助机构作出的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通知有异议的,可以向确定该法律援助机构的司法行政部门提出,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在收到异议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应当以书面形式责令法律援助机构及时对该申请人提供法律援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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