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侦查与审判:从辛普森案说起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11月20日 18:54 21世纪经济报道

  郭国松

  美国著名橄榄球明星O.J.辛普森一案深刻地影响了美国的刑事司法制度乃至宪政制度,也是法学界在论述程序正义时经常引述的经典性判例。

  既然辛普森无罪,显然是指控他杀人的事实没有成立。当这一“世纪审判”十周年
之际,我突然想到一个看起来有点“钻牛角尖”的问题:辛普森的前妻妮可等人被杀一案是否侦破?我不知道美国警察的习惯,在诸如“辛普森杀妻案”之类的暴力刑事罪案尚未进入司法审判并作出生效判决之前,是不是会宣布案件已经成功侦破。

  宣布凶手已被抓获,案件已经侦破,其中所包含的意思,实际上就是认定了罪犯。但是,当这种所谓的惯例遭遇“未经审判,任何人不得被确认有罪”的宪法性原则时,问题立即被凸现出来:首先,在警方侦查阶段,尽管抓获了部分或者全部涉案的嫌疑人,在未经司法程序确认其犯罪事实之前,就不存在任何真正的罪犯,更谈不上破案;其次,警方在破案时抓到的嫌疑人,有可能在审判阶段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违反法定程序而被宣告无罪。因此,无论哪一种情况,警方都不能宣布案件已经侦破。

  那么,为什么警方在侦查阶段刚结束,涉案的犯罪嫌疑人尚未被审判定罪,就急忙对社会宣布案件已经侦破的消息呢?在我看来,除了警方在功利主义思想的驱使下,或因为沿袭至今的“命案必破”的压力,或因为沸沸扬扬的社会舆论的压力,或出于立功晋级的心理,使得警方急于表现破案成绩外,另一个重要因素,就是长期以来形成的以侦查为中心的思想。其实质,是将刑事侦查视为追诉犯罪的唯一阶段,或者最后阶段,由此形成了一种习惯,只要警方抓到了嫌疑人,就认为这个刑事案件已经侦破了,可以公布结果,向社会舆论交差了。

  以侦查为中心的最大问题,是忽视司法审判的实质性作用。所以,我们常常看到,一个重大的刑事案件发生后,警方调兵遣将,成立专案组,有关领导亲自督阵,有时为了对疑犯形成强大的心理威慑,还要在案件侦查阶段不断向媒体发布新的消息,等等。在这种情况下,一旦成功地抓到了犯罪嫌疑人,获得了其作案的口供,甚至查获了赃物,警方就认为大功告成,随即召开新闻发布会,公布战果。接着,便是举行庆功会,专案组成员论功行赏。在媒体曾经报道的部分重大冤案中,参与破案的人员无一例外地得到了实际利益,有的事后被证明实际是刑讯逼供的首要责任人,也因破案有功而被提拔重用。至于接下来的司法审判程序,不过是对刑事侦查阶段获取的犯罪事实进行确认。

  而以程序正义至上为主要特征的现代司法理念,正好与我们传统的以侦查为中心的思维相反,进入了以审判为中心的时代。从侦查为中心转变为以审判为中心,表明审判是一个实质性的审查程序,法官要对警察在案件侦查阶段所获取的证据、嫌疑人的口供以及其他与指控犯罪相关的事实,是否遵循正当程序,有没有刑讯逼供,证据是否充分确实,达到指控犯罪的标准等一系列问题,通过严格的法律程序进行审查,否则,就不能确认被告人有罪。

  再以辛普森案件为例。警方不仅在凶杀现场提取到辛普森的血迹,而且在他的住宅发现了与遗留在现场相同的另一只血手套、血迹、血袜子等堪称“血证如山”的证据,老辛似乎插翅难逃,没想到,由于警方的搜查和取证等环节违反法定程序,被辩方牢牢抓住,并最终使陪审团确信,辛普森是无罪的。

  一场“世纪审判”就这样结束了。火冒三丈的检察官随后以伪证罪将参与破案的其中一名警察送上法庭定罪。而到底是谁杀害了辛普森的前妻?案子到这个阶段是否算侦破?用美国人的话说,只有上帝才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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