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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权上移有利司法公正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11月15日 04:09 第一财经日报

  我国宪法第126条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公民个人的干涉。”表明我国宪法确认司法的相对独立为一项宪法原则。在司法权和行政权之间建立隔离带,使其保持相对的分离无疑是必要的。可目前的情况是,“人民法院的产生,法官任免,司法人事,司法经费都在同级地方控制之下,导致了司法权力的地方化”。即“社会主义法治原则受到了威胁。”(肖扬所言,见《第一财经日报》11月14日)

  人民法院作为国家审判机关,必须依据事实和法律居中裁判,并以国家强制力保障生效裁判得到有效执行,具有中立性和强制性的特点。但如果其人事、财政却又受制于同级地方行政机关,甚至“地方财政拨款的多少就直接影响到法院的正常运转”,则必然导致司法权地方化,对维护司法公正、法制统一及尊严带来了一系列不良影响。

  这次司法改革将财政权上移,无疑是淡化司法权和行政权之间经济联系的重大举措,对于保证司法的权威性和公正性,为市场经济的发展争取更大的空间具有重要意义。(武汉 萧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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