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国松
因为职业的关系,我看过不计其数的审讯笔录,不知道这是来自警察院校专业课程的内容,还是有关警察业务的统一规范,反正每个审讯笔录的正文都是这样开头的:(审讯者问)“你为什么到这里来?”
嫌疑人这个时候几乎别无选择,只能说:“因为犯了某某罪。”如果说这种自证其罪的回答具有合理性成分,那也必须有一个前提——这个嫌疑人确实犯罪了,或者说警察抓到他时已是人赃俱获,他在审问时也放弃了抵抗。
但是,如果没有从符合要求的“客观答案”中选择一个,刑讯逼供的发生就成为可能。
最近,在北京的一个法律研讨会上,我说起上述看起来很可笑的现象,一位著名法学家说,他早年在派出所帮忙审过案子,警察就是这样审讯的,一开始就问“你为什么来这里”?他说的那是几十年前的老皇历,难道警察的思维几十年如一日、至今都没有更新吗?
那位法学家说的年代,中国还没有刑事法律,靠刑事政策办理案件,“坦白从宽,抗拒从严”还是那个时代一统天下的主流思想,警察审讯的是罪犯而不是犯罪嫌疑人。现在,我们不仅制定了较为完备的刑事法律,而且引入了代表当今刑事诉讼先进理念的无罪推定原则——未经审判,任何人不得被确认有罪。
这就是说,在审讯时,警察现在面对的是犯罪嫌疑人,换一个角度说,即使他坦然地交代了所有的犯罪事实,在有罪判决生效之前,他仍然是犯罪嫌疑人。这个道理并不是很深奥,也不难理解。
再进一步分析,警察每次审讯的嫌疑人,可能十之八九确实是犯事的主。但同时不能否认,有时候抓来的恰恰就是一个良民,这个概率哪怕是百分之一、千分之一,“你来这里干什么”的惯性思维也会遇到百分之百的问题。
首先,如果这个人真的从事了犯罪行为,甚至警方手中掌握了大量证据,嫌疑人仍拒不交待,这样的审讯该如何进行呢?是不惜一切手段也要拿下嫌疑人的口供,还是换一种方式,最后用证据出来说话呢?按照现行的刑事诉讼法规定,尽管口供是指控犯罪的证据之一,但“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充分确实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由此可见,警察无需逼取“你为什么来这里”的答案,只要侦查得力,也能够用证据将嫌疑人送上法庭定罪量刑。
其次,根据法治国家通行的程序正义绝对至上的原则,警方利用刑讯逼供等一切违法手段获得的口供和证据都是无效的。这就可能形成一种与追诉犯罪的愿望完全相反的结果,一个原本血债累累、十恶不赦的家伙,就因为警察在侦查和审讯时违反法定程序,最后被无罪开释,这在西方法治国家屡见不鲜。
另一方面,一旦审讯对象是佘祥林之类的无辜,办案人员还是按照惯性思维,不获得“你为什么来这里”的“标准答案”誓不罢休,最终的结果,乃是重刑之下,必有冤案。这在我们的执法和司法活动中,同样有大量的教训引以为戒。
中央政治局常委罗干在北京举行的世界法律大会上公开表示:“中国政府正在积极研究《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涉及的重大问题,一旦条件成熟就将履行批准公约的法律程序。”任何人不得被强迫自证其罪,就是该公约其中的一项重要内容,而中国最高立法机关最终批准这个公约也只是一个时间问题。
法国哲学家皮埃尔·勒鲁说:“平等创造了司法和构成了司法。”面对咄咄逼人的“你为什么来这里”的审讯,以及由此而导致的进一步的司法审判,不仅摧毁了控辩双方平等的基础,而且使被告人失去了自我保护、自我防御的手段,这是我们的刑事诉讼制度必须检讨的现实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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