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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惕系统性不公正的蔓延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7月16日 17:01 经济观察报

  孙立平/演讲

  引起我们话题的多个厂商奶粉碘超标而并非所有厂商都被曝光的事件,其实代表了一类现象:当一个规则应用到很多主体时,由于技术上的原因,不能使规则公正地应用到每个受惩罚的主体,从而导致问题出现。这样的问题很多,在反腐败领域也存在,把这个腐败分子抓出来而不把另一个腐败分子抓出来,就是这个问题。

  但是,现在我们这个社会所面临的最关键的不公正,还不是这种由于技术上的缺陷而造成的挂一漏万的现象。另一些社会公正问题更关键,比如征地过程中的不公正;拆迁过程中的不公正;垄断行业竞争中的不公正;当行政权力介入之后市场经济活动中的不公正;国企改制中的不公正等等。

  我们的社会更多面临着这样一些不公正。从1990年代中期以来,中国经济社会生活中的不公正与此前的改革开放时期相比,差别在哪里?差别不在一些枝节问题上,甚至不在于不公正的程度、对社会生活的影响的区别上。

  “非系统性不公正”到“系统性不公正”

  1980年代一直到1990年代初,社会的不公正可以被称作“非系统性的不公正”,在于个体性主体对体制或规则漏洞的利用,以及由此形成的不公正现象。也就是说,它是分散的个体利用体制漏洞形成的不公正。

  而进入1990年代中期之后,一直到最近这几年,一种“系统性不公正”开始形成。这就是我们主观感觉到社会不公正问题越来越严重、越来越突出的原因。一些有影响的社会群体有意创造的一种不公正秩序正在形成。我们必须看到这样一种差别,才能理解我们现在不公正问题为什么会成为社会生活当中人们议论的主体。

  “系统性不公正”从何而来?它与1980年代、1990年代两个时期改革的不同有着密切关系。任何改变都涉及两个内容,一是体制变革,我们也称之为制度变化;另一个是社会程度的变化。这两个因素在1980年代和1990年代是不一样的。

  1980年代由于体制变化,新体制的出现催生了新的社会力量,但这些力量是有限的,更主要表现在这些体制不断适应以求得生存和发展。但到1990年代之后,社会结构定型化了,一些大的社会力量开始形成,它们之间相对的关系比较固定。这个时期更多出现的不是体制的变革影响结构变迁,虽然这个过程仍然继续,而另一个因素开始发挥重要作用,那就是定型化的社会结构和社会力量开始左右这个社会的变革过程。比如,一些涉及到重大社会利益关系的改革,有可能演变为利益的争斗。

  力量失衡

  在1990年代之后形成并不断定型的社会力量,一个重要的特征就是强弱之间力量失衡。现在,为什么有强势群体的人出了事,大家都一片欢呼,因为大众和精英之间的关系过于紧张。但这个强弱力量的失衡,不是由于中国的强势群体力量真的过强。在中国,一个个人资产只有几千万人民币的人就可以被称作大佬,为什么?因为他对手的力量太弱。那么,对手力量为什么过弱?因为他们最基本的权利得不到保障。为什么在拆迁、征地过程中出现很多严重的不公正现象?因为弱者失去了最基本的权利。

  所以,1990年代以来,中国社会不公正问题的最基本背景就是社会力量的失衡。正是在这样的背景下,“系统性不公正”开始出现。我曾经写过一篇文章,叫“警惕中国社会的西西里化”。西西里化实际上就是指经济社会的秩序是以强力和不公正作为特征的。现在,从定州事件可以看出,一些地方实际上很大程度上西西里化了,在征地、拆迁过程中,黑社会或者类似黑社会的介入,已经发生过很多次。

  这种社会状态的形成非常有害,它开始破坏社会生活的底线。社会的底线是什么?它是无论从道德、信仰等因素来看,最基本、必须要遵循的规范。它超越了不同体制,比如,不能偷盗的规范,在市场经济里成立,在计划经济里也如此。

  所以,现在谈论中国社会存在的不公正问题,更应当谈到在这样的时代,在中国这样的特殊条件下,正在形成的一种不公正秩序。我们需要不仅仅从个别现象来看,而把它当做一个正在形成的秩序来看,在这种情况下考虑如何防止社会生活的西西里化。

  首先,我们要看到,公正是相对均衡社会力量博弈的结果。就像看待贫富差距一样,贫富差距千万不能被看作是一些政策偶然失误的结果。为什么在同样政策下,一批人受益,而另一批人吃亏?因为不同社会力量争取自己利益的能力失衡了。不同群体为自己争取利益的能力不一样,有可能出现这样的情况:市场竞争对能力强的人有利,而国家再分配又对这些人有利;市场竞争对能力弱的人不利,国家再分配又对他们不利。

  其次,除了相对均衡的社会力量之外,要有超越性社会力量的存在,即一个超越的国家的存在,包括政府和法律。我不太理解,为什么我们总认为中国改革需要在完全没有规则的情况下,通过人们博弈再创造出一套规则来。实际上,成熟的规则别人已经有了,前几天在网上看到一个帖子说,“水上的船可以坐,河上的桥可以走,为什么一定要船也不坐、桥也不走呢?”这值得我们反思。

  我们在制定规则的时候,有时候却把已有的重要社会法律搁置到一边。比如,一些地方在拆迁和征地问题上法院基本不予受理;当农民工利益受到侵犯时,我们再加上一个调解过程,使法律程序拉长了一倍,结果很难有人走到法律程序当中。

  所以,一个具有超越性的、从而具有公正性的国家的存在,才能防止社会生活的西西里化,防止不公正的秩序在不公正的社会生活当中支配我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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