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迈克-杰克逊:胜诉源于法律真实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6月18日 18:02 经济观察报

  邵颖波

  迈克·杰克逊所面临的所有指控在6月13日全部被推翻。好是一个清白!

  支持者们涌上街头,他们所说的话以及他们庆祝时激动的神情充斥于报纸版面以及电视画面,收音机里传来的也是衬着美妙音乐的庆祝。但有人提出一个问题,如果结果相反呢
?走上街头的就该是另外一群人了。对杰克逊无尽的赞美将被如潮的辱骂替代。

  其实,无论你是天王的铁杆歌迷,还是憎恶他那一张惨白怪异的脸,如果你有一个宽容的、懂得谅解的心,你就应该想到,在儿童猥亵案中,每一方——原告或者被告——都会承受巨大的心理压力。被告会担心面临这样一种令人恶心的指控而无法证明清白,而在原告那边,恐惧程度一点也不会少于对方,胜与败都将摧残少儿的心。这和杀人抢劫不同,即使和男女通奸比较,都更难洗清事实真相。一个成年男人和一个未成年男孩在没有第三人在场的情况下发生过什么,这实在难以用证据来说明。

  这是人人都害怕的一个过程。

  现在,判决下达了,但依然有不少人在心底里对迈克·杰克逊持有怀疑,这种怀疑可能并不因为无罪宣判而动摇。中国的旁观者当中有,美国人、英国人当中也都有,如果迈克尔被判有罪,你就会发现这个群体的数量并不会比现在庆祝的人少。不同的是,我们这边的怀疑者们会因为怀疑而对司法机关提出进一步要求,他希望司法机关给出一个完全确定的、没有任何含糊的证据,将事情的真相搞个水落石出,而对于西方那些具有现代司法观念的公民来说,他们宁愿接受现在的结局。

  这里面包含着一个现代法治的理念,即认同法律真实。

  迈克·杰克逊为什么会赢得这场世纪审判?怀疑者会用怀疑的态度给出答案。首先,他有钱,有钱能使鬼推磨;其次,他是流行天王,世界级名人,这本身就是一种势力,势大压人;第三,他的律师队伍无比强大,在辩论的过程中压住了检察官的风头;第四,原告一方也有问题,而且问题还挺大,这招来了陪审团成员的厌恶,杰克逊幸运地占了便宜。不用说,这些分析差不多都是简单的推测和臆断,无从证明。

  但你不可能简单地战胜这些怀疑,怀疑者完全忽视审判的全部过程,固执地要求一个结果。他们的逻辑是,证据不足并不说明事情没有发生。在他们习惯的思维方式下,最好的判决就该保证有一个绝对真实的结果,这个结果是不可能被证伪的,是无法提出任何怀疑的,他们希望事情能够原原本本地重现于人们眼前。

  但我们必须相信,这是一个不切实际地追求,是不可能完成的任务。现在,不仅是我们这里的人民对于司法有这样一个普遍的要求,司法机关自己也不放松,我们经常听到一些领导提出要求,要把某某案件办成铁案,要一百年也不会翻案。

  从理论上说,重现已经消失的事实根本就是不可能的,因为人不可能两次踏入同一条河流。所有的还原——提出证据,并在证据的基础上进行判断,其实都是有限的行为,他的目的只是要人们相信一种结果。

  森林里倒了一棵树,但是没有人发现。那么这个事实存在吗?这是学习新闻学的人首先要回答的问题。对于从事法律工作的人来说也同样重要。

  迈克·杰克逊有没有触及那个男童的生殖器,或者在某个阴暗的角落里是否干下什么其它龌龊的事,警察和检察官所做的一切是让人相信此事确实发生过,而迈克的律师们所能做的就是告诉大家他们说的都不可信。

  让我们来看看这起案件宣判之后两方面的反应。杰克逊说:我这次被判无罪的意义几乎可以与南非前总统曼德拉当年从狱中获释相提并论,还可以与柏林墙倒塌和美国黑人领袖马丁·路德·金的出生这两件事产生的影响相媲美。他的前妻黛比·罗说:我是绝对不会嫁给一个恋童癖的。法制系统发挥了作用。他的哥哥捷尔曼·杰克逊说:说出真相只要一个人,而编造谎言需要很多人,这就是你在法庭上所看到的。我们一直相信正义会被伸张。这些反应并不出乎人们的意料之外,但是他的死对头——检控官汤姆·斯内登的话最能说明问题。他说,很显然,我们对于这一结果感到失望,但是我们相信司法系统。

  相信,这是一个至关重要的法律概念。

  所有的结果都是因为相信了一些东西才得以产生,指控方和辩护方以及旁观者都相信他们赖以了解案件的司法系统,相信这个系统的完美和公正,相信他们所尊崇的法律具有最科学合理的程序,还相信有一套严密的制度可以保证它得到最严格的执行。并因此进一步相信,这是人们在有限的条件下,尽了最大努力后所能得到的与绝对真实最为接近的结果。于是,不相信迈克的人们也相信法律,愿意服从陪审团集体的判断,这就是法律真实的威力。

  所有的执法者都需要凭借法律的权威来树立自己的权威,但用什么样的方法可以达到这个目的呢?为了追求绝对真实的结果而采取刑讯逼供的方法肯定是南辕北撤,为了绝对真相的水落石出,经年累月不做判决也同样让人对法律失去信心,正所谓迟到的正义是非正义。        

  当然,另一种极端,也是在我们这里能够见到的更普遍的现象,是怀有一种极端不负责任的态度,以五花八门但是绝对又简单粗暴的方式,对事物做出一个符合于执法者内心愿望的判断,这种从根基上彻底毁坏法律尊严的现象,有时也是借用了“法律真实”之名的。这种现象给人的教训是:如果我们相信,法律上的真实和法律上的公正是现代司法制度的终极目的,就必须建立起一套科学有效的现代司法制度,这种司法制度可以促使执法者努力将一切还原,以及使推理判断工作进行到合理的极限,它还必须保证司法的腐败和渎职没有生存的空间。

  要人们相信法律,前提就是法律本身值得相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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