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家平
雀巢奶粉碘含量超标事件发生后,媒体冷评热议如潮。其中不乏理智之声,也搀杂着某些显失公平的看法。我们能不能理直气壮地说,我们在评论国外知名公司的傲慢与偏见之时,自己没有偏见呢?
我们主张公平、公正,但其实在对具体事件的评判上,心中的天平似乎有些倾斜。这种倾斜表现在两方面:一是,在对中外企业食品安全事件的评判上,更多地指责国外企业,而对国内企业较为宽容;二是,在对事件责任的划分上,更多地指责政府行为,而淡化企业行为的责任。
让我们以近日发生的雀巢、光明食品安全事件为例,来分析一下可能存在的偏见吧。同样是食品安全事件,我们更多地把注意力放在雀巢奶粉事件上,而对光明牛奶的做法显得有些宽容。其实,比较一下这两个事件,就会发现,光明牛奶的做法更为恶劣,性质更为严重。雀巢奶粉碘含量超标,无论怎么说,雀巢肯定不是故意而为。而光明牛奶用过期奶重新加工新奶、提前印制生产日期的行为,无疑是主观故意。从动机上看,光明牛奶的性质是故意坑害消费者。而且事件发生后,虽然雀巢遮遮掩掩、“挤牙膏”式的处理方式有傲慢之嫌,但光明牛奶又拿出了什么实质性的措施,来挽回其对消费者的损害呢?
我们不能用两套评判标准来审视类似事件。平心而论,两者比较,我认为过多地指责雀巢有失偏颇。我们不是经常指责国外对中国企业的偏见吗?不能轮到我们指责别人之时,就忘了本该有的公平规则。
此外,我们在对企业行为与政府行为的责任划分上,也有失公平。好像只要发生了食品安全事件,就与政府行为缺位、相关制度缺陷有关。以免检制度来说,这是当初政府为企业创造宽松发展环境而设置的一项激励机制,免得频繁的抽检给企业生产经营造成影响。政府对企业“免检”,实际上是政府对企业的信任,也是与企业之间订立的一种契约。企业置信任不顾,违反契约,该承担主要责任。而且,再完善的制度、再到位的政府监管行为,也不可能保证食品安全事件不会发生。这是因为政府是有限政府,固然承担着保障食品安全的责任,但政府行为也要讲究成本和效率。执法监管部门不可能派人每天深入每个食品生产企业进行现场监管,以防食品安全事件发生。这样做有可能,但不现实。其结果是造成政府监管机构人员臃肿,这样就可能遭到“官民比”过高的指责。时下,对食品安全的监管,只能是采取一种定期抽检的方式来管理,这也是我国《食品卫生法》、《产品质量法》对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赋予的行政行为方式。因此,要真正杜绝食品安全事件,企业是主体,企业依法生产是关键。
我不是替雀巢、替政府部门辩解,只是希望能以公平的心态、国际化的视野来看待我们身边发生的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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