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经纵横新浪首页 > 财经纵横 > 随笔砸谈 > 正文
 

炒房者应依法纳税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6月11日 12:54 经济观察报

  前几日,南京市地方税务局公告了“个人卖房征收20%所得税”,一时间引起波动,有“专家”甚至发出“炒房者罪不致死”的慨叹。为此,南京市地税局官员又作了说明:这是一项早已存在的涉房税收政策,不是什么房税新政。

  该事件还引发了人们的疑问:在近几年“炒房”热潮中,各地税务机关有没有认真执行国家税收政策,将税法早已规定的应征税款组织入库?

  “个人所得税法”明确的涉税个人所得共有十一项,而转让房地产属于“财产转让所得”的范畴,按规定应适用20%的比例税率。财政部等部委颁发的《关于个人出售住房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进一步明确对“个人出售自有住房取得的所得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并且就“已购公有住房出售”、“鼓励个人换购住房”、“个人转让自用5年以上、并且是家庭惟一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等状况明确了优惠政策。很显然,对于以营利、投机为目的的“炒房”所得不可以适用优惠税率,必须按法定税率20%征收个人所得税。

  然而,税务机关对“炒房”的税收征管显然力度不足,即使在南京市,去年一年征收到此类税收仅为10万余元,占其21.5亿个人所得税收入的比重过低,与个人出售住房应征税收的差距过大。

  “炒房者”必须按照税法规定如实、主动地向税务机关申报“出售住房所得”,否则就是偷税行为,甚至会触犯法律构成“偷税罪”。各地税务机关也应该从南京市地方税务局公告中受到启发,对几年来“涉房”个人所得税的征收进行“回头看”,以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交易资料为线索开展检查,将该补的税补回来、将征管的“漏洞”填补起来,否则,相关税务部门必须因其执法不力的行为受到追究。

  (江苏 顾一冰)

  (以上来论均不代表本报观点)


评论】【谈股论金】【收藏此页】【 】【多种方式看新闻】【下载点点通】【打印】【关闭


新 闻 查 询
关键词
热 点 专 题
高考最后冲刺
雀巢奶粉碘含量超标
中美中欧贸易争端
日本甲级战犯罪行
二战重大战役回顾
明星电话被曝光
汽车笑话集锦
湖南卫视05超级女声
后金庸武侠圣经


新浪网财经纵横网友意见留言板 电话:010-82628888-5174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联系我们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会员注册 | 产品答疑

Copyright © 1996 - 2005 SINA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 新浪网

北京市通信公司提供网络带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