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几日,南京市地方税务局公告了“个人卖房征收20%所得税”,一时间引起波动,有“专家”甚至发出“炒房者罪不致死”的慨叹。为此,南京市地税局官员又作了说明:这是一项早已存在的涉房税收政策,不是什么房税新政。
该事件还引发了人们的疑问:在近几年“炒房”热潮中,各地税务机关有没有认真执行国家税收政策,将税法早已规定的应征税款组织入库?
“个人所得税法”明确的涉税个人所得共有十一项,而转让房地产属于“财产转让所得”的范畴,按规定应适用20%的比例税率。财政部等部委颁发的《关于个人出售住房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进一步明确对“个人出售自有住房取得的所得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并且就“已购公有住房出售”、“鼓励个人换购住房”、“个人转让自用5年以上、并且是家庭惟一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等状况明确了优惠政策。很显然,对于以营利、投机为目的的“炒房”所得不可以适用优惠税率,必须按法定税率20%征收个人所得税。
然而,税务机关对“炒房”的税收征管显然力度不足,即使在南京市,去年一年征收到此类税收仅为10万余元,占其21.5亿个人所得税收入的比重过低,与个人出售住房应征税收的差距过大。
“炒房者”必须按照税法规定如实、主动地向税务机关申报“出售住房所得”,否则就是偷税行为,甚至会触犯法律构成“偷税罪”。各地税务机关也应该从南京市地方税务局公告中受到启发,对几年来“涉房”个人所得税的征收进行“回头看”,以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交易资料为线索开展检查,将该补的税补回来、将征管的“漏洞”填补起来,否则,相关税务部门必须因其执法不力的行为受到追究。
(江苏 顾一冰)
(以上来论均不代表本报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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