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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资产管理到位不越位 国资委别出界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4月19日 20:57 工人日报企业周刊

  国有产权向管理层转让是盘活国有资产的众多手段之一,它与国有资产流失没有必然关系。经济考虑让位于政治考虑,无疑将增加转让的交易成本和交易风险。

  本刊特约观察员 黄昕

  4月14日,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财政部正式公布《企业国有产权向管理层
转让暂行规定》,对企业国有产权向管理层转让提出了规范性要求,对管理层出资受让企业国有产权的条件、范围等进行了界定。

  仔细研读《暂行规定》,与其说是规范,不如说是以规范为名,继续禁止国有产权向管理层转让。

  规定中称,禁止大型国企向管理层转让产权,但中小企业可探索。

  既然是探索,就是不肯定,将来也许会否定。如果将来被否定,会不会秋后算账,追究责任。何况大型企业还明令禁止。转让可能错,不转让没错,如此一来,各地国资委又怎敢转让。即使转让时,焦点将不再是转让价格是否合理,转让程序是否公正,而是敢不敢转让。经济考虑让位于政治考虑,无疑将增加转让的交易成本和交易风险,而这与通过转让,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目标是互相背离的。

  大型国有企业上市,是国资委力推的改革措施。上市就是国有产权转让的一种形式。它们的股票允许公众购买,甚至外国投资者购买,却不允许管理层购买,这是对管理层作为普通公众的投资权利和自由的一种剥夺和限制。这种剥夺和限制的依据何在,国资委是否给予管理层相应的补偿呢?

  规定要求:管理层受让企业国有产权时,应当提供其受让资金来源的相关证明,却没有指明需要什么样的证明,谁出具的证明,连一般规定中常见的“合法”的定语都没有。由此可见,国资委也没想清楚到底需要什么样的证明,谁提供的证明,什么证明才有效。在结婚都曾需要单位证明的中国,除了自己工作的单位,还有哪个单位能给管理层提供证明呢?

  而“不得以这些企业的国有产权或资产为管理层融资提供保证、抵押、质押、贴现等”的规定,在个人贷款买房、贷款买车普及的今天,显得尤其突兀。

  消费者签订房屋预售合同,然后与银行签订贷款合同的行为,正是以自己打算购买的房屋作为抵押向银行融资的行为。管理层以打算购买的国有产权或资产,作为抵押融资,与个人贷款买房在本质上是一样。更何况国有产权一旦转让,购买者就有处置权,国资委根本无权限制已不属自己的产权或资产的融资行为。

  买卖双方是平等的,作为市场的参与者,国资委没有高人一等的地位。管理层融资是管理层与金融机构间的借贷行为,根本不在国资委管辖范围内。在此,国资委不是越位,而是出界了!

  至于规定中的五种禁止情形,至少有两种涉嫌犯罪行为。对于犯罪,已不是禁止购买国有产权的问题,而是国资委作为管家,是否尽职尽责,将不法分子绳之于法的问题。作到了,是到位,没做到,是失职!

  国有产权向管理层转让是盘活国有资产的众多手段之一,它与国有资产流失没有必然关系。社会舆论关于MBO的争论,并不在MBO本身,而是在MBO过程中发生的种种违法犯罪行为得不到追究不满。对此,国资委应有清醒的认识,重在执法,进一步解放思想,尊重市场,才能在国有资产管理上作到到位不越位,更不出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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