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佘祥林被法院宣布无罪的那一刻到来时,尽管一切都不出乎意料,尽管你已经期待了许久,但是你可能仍然没有准备好自己的心情。你是要哭,还是要笑,你是对法律的执行更加信赖,还是又多了几分怀疑?你是更加相信人间自有天理在,还是怀疑老天爷终究不能看顾所有被冤人?你要走上前紧紧握着他的手祝贺他的胜利,还是和他抱作一团为这十一年悲苦的生命痛哭?你说他是应该誓死追究错判者,还是要先对还给他自由的人表示感谢?你说赔二十万太少,应该赔偿他一千万,可如果这是一项大奖,你是否有信心能够挨过十一年的
牢狱之苦?
这桩人间悲喜剧留给人太多必须面对却又太想回避的难题。
阴差阳错曲曲折折的离奇经历可以留给人慢慢品味,惟有一件事是必须要立刻终结的,那就是刑讯逼供之恶。它是成就冤假错案的最大祸首之一。想想看,要让一桩错案成立也并不容易,证据再少也不能少了当事人的自供状,尤其是在有意为之的冤案当中。有了自供状,再冤的案件也能让人看上去很像回事。
中国政法大学终身教授陈光中先生说,刑讯逼供是刑事诉讼程序中最大的司法不公。这可真是一针见血。刑讯逼供是一种故意犯罪,而其犯罪主体又是司法人员,单单这两个简单的要素就决定了其罪恶的程度之深。而令人胆寒的现实是,它无处不在,但却极其难以证明。
陈光中先生可以算是中国刑事诉讼法学的泰斗级专家,当他分析案件判断有无刑讯逼供的时候,也只能从普通的逻辑出发,他说:“试想,佘祥林根本没有杀妻子,为什么在侦查中多次‘供认’自己用‘石头’或‘木棍’杀了妻子呢?”所以,他认为基本上可以判断有刑讯逼供这么回事。可是,如果要让陈教授作为律师来指控司法人员的这项罪行,我们不知道他是否有信心拿得到定罪量刑所必须的证据。
前不久,有位南京的企业家因为涉嫌走私犯罪被侦查机关刑事拘留,之后因为缺乏基本的证据又被转为监视居住。“别说在审讯室里发生的事,单说监视居住吧,当我去大便的时候,那看守人还要把门撞开,他要一直看着你。人格尊严被侵犯到这种程度,要不去死,要不就得认罪。”刑讯逼供的目的就是断绝你本应享有的一切选择。
尽管媒体有义务对刑讯逼供的具体情节不做公开披露以避免出现相反的效果,但每一桩丑恶的刑讯逼供还是会通过民众的口耳相传而扩散。
“人为什么变得这么坏?”每一个遭受过这种待遇的人都会从心底发出这样的诘问。这个在绝望时刻提出的问题,必须要有个答案。
“人之初,性本善”。这是祖先的判断,但“性本恶”的说法也从未停止过。西方人讲人生来就“有罪”也是这个意思。关于人性的探究或许永无止境,但有一条可以被看成是真理:即善有善的生发条件,恶有恶的膨胀空间,正如花草树木喜欢阳光,狐狸老鼠喜欢阴暗一样。
陈光中先生的判断是,刑讯逼供在中国是存在的,甚至在一些案件中的手段很残忍。这个保守的判断可以从已经被公开的案例得到证明,但刑讯逼供存在到什么程度呢?又残忍到什么程度呢?或许这个问题是不用说明的,因为即使全中国只有一件,也不妨碍人们对它产生强烈的深恶痛绝之感。
说到彻底杜绝刑讯逼供,其实是一件无法完成的任务,就像人类无法防止犯罪的发生一样。于是问题就变成要如何减少它的发生。教育是一种方法,惩罚也是一种方法。事实上,制止它的发生和纵容它的发生都有很多办法。就像我们在电影上看到一样,比如,在审讯室里安装全程摄像设备就是一种很好的办法;给审讯室装上大玻璃,在外面安排人监视也是一种好办法;让律师陪同受审更是一种有效的措施。现在,很多城市都在交通路口安装大量摄像设备以捕捉违章司机,为什么不能把其中一部分转到审讯室里来呢?至于说到律师的作用,确实比先前有了很大进步,不过很多人也都知道,中国的刑法中有个306条,俗称律师伪证罪,这个法条曾经导致一年有一百多名律师被检察机关逮捕起诉的结果。相当多的情况是,犯罪嫌疑人以受到刑讯逼供为由,当庭翻供,之后便被重新带回到审讯室进行“补充侦查”,然后得出的结果便是“在律师的教唆和指使下做了伪证”,不但受了“二茬罪”,还连带着将律师也送进监狱。
侦查审讯活动有其保密性的要求,但这并不能成为审讯室不见阳光的理由。必须想尽一切办法,动用一切可能的资源把审讯室照亮,减少刑讯逼供发生的可能性,因为它是刑事诉讼程序中最大的司法不公。
还有一点也必须强调,干涉司法独立也是刑讯逼供发生的根源之一,甚至可以说是最根本的原因之一。佘祥林案件中有地方政法委事先定调的情形,公安机关也受到限期破案的压力。但是,不能忘记,当时200多名普通人的联名促动产生的压力同样也不轻于官方的行为。当我们希望司法能够独立地、公正地进行时,我们不能忘记自己的责任,一个人的力量确实微不足道,但众多盲从者加在一起,便可产生巨大的破坏力。在这一方面,要对全民进行现代司法观念的教育更是一项非常漫长而艰巨的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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