佘祥林“杀妻”冤案受到了方方面面的重视。据荆门市政法委有关负责人介绍,荆门市委书记袁良宽在4月2日到4月4日,到沙洋县和京山县调研,专门看望了佘祥林的父亲佘树生老人,并表达了歉意。袁良宽拉着老人的手说,“今天我代表市委、市政府来看望你和佘祥林同志,向你们表示歉意。”(据《新京报》4月6日报道)
在铁一样的冤案面前,即便是普通民众也会唏嘘不已,那么作为市委书记对治下百
姓蒙受不白之冤而表示同情,乃至深感痛心,这都是可以理解的。甚至,在道义方面我们会认为理应如此。但是,如果稍作制度层面的分析,我们会发现市委书记对法院的不公判决进行道歉,这是不妥的。
权力必须与职责统一。市委书记为冤案道歉的前提,是他或他所代表的机关在冤案中负有责任。这桩“杀妻”冤案的核心问题是,疑罪没有从无,而是从轻处罚了。从这一角度来说,审判此案的法院对此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属于审判业务工作中的重大失误。那么,市委书记是否应该对法院的审判业务担负领导责任呢,答案是不能。
我国宪法明确规定了共产党对全国人民的领导地位,因此党对法院的领导是宪法原则,不可动摇。但宪法又明确规定,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因而独立行使审判权也是一项宪法规定的原则。事实上,这并不是一对不可解决的矛盾。党对法院的领导是政治、思想和组织上的领导,而不是对审判业务的具体过问和干涉。根据责权一致的原则,法院必须对自己的独立审判后果承担责任,而不应该是市委书记。因此,市委书记没有责任为法院的错判道歉。
从这起个案来说,市委书记为冤案道歉显然容易被社会和公众接受,从而得到更多的正面评价。然而,分析问题不能局限于个别的案例或一时的情感。必须指出,市委书记的道歉逾越了制度框架。如果人们对这一声道歉可以坦然接受,那就意味着与之相随的另一个潜在规则同时为人们所接受。这个潜在规则,就是党政机关对于法院独立审判权的干预。
原则意味着坚守,坚守意味着无论出于多么美好的愿望和能够达到多么美好的效果,只要有违于规则,便不能接受。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的原则,目前不是过了,而是做得还很不够。法院要能够承载独立审判的光荣,也必须承担随之而来的种种责任。市委书记对冤案受害者的慰问应该受到赞许,但道歉值得商榷。
(稿源:红网)
(作者:周之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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