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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记员独任审判太荒唐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4月06日 21:10 红网

  山西省定襄县法院民一庭在审理一桩房产纠纷案时,法庭没有设审判长、审判员、书记员座签,历时一天的庭审活动始终只有一人主持。而事后证明,这惟一出庭的主审官竟然是并不具备审判资格的一名书记员。(4月5日《中国青年报》)

  “我们这里的基层法庭由于具备审判资格的人太少,经常出现不具审判员资格的法院人员审理案子的情况”,定襄县法院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人如是说。

  人手不够,这也许是基层法院面临的实际问题。但它只能对司法资源的配置提出要求,绝不能成为司法审判中越俎代庖的理由。我国现行的审判制度以及《法官法》、《人民法院组织法》都明确界定,依法行使国家审判权的审判人员,必须是经过严格的司法考试、获得审判资格的法官,并明确了审判员管理与书记员管理相分离、审判人员与行政管理人员相分离的原则。按照这一原则,法院的审理环节必须由法官负责,行政管理和后勤服务人员只能作为法院审判的辅助力量。这些制度与其他大量的法律、法规一样,为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提出了必须遵守的规则。法院是捍卫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如果法定规则在这个执法部门变形走样,其直接后遗症就是造成了社会民众对司法公正的怀疑,动摇民众对法律的信仰。

  公正与效率,是老百姓对法院审判工作的期盼与要求,而司法公正首先就要做到程序公正。由于各类诉讼案件通常是利益对立、矛盾冲突的产物,审判结果必然会对当事人的利益带来有利或不利的影响,因而,人们不仅要知道司法结果是否公正,更有理由关注其过程及程序是否符合正当性与合理性标准。有些人或许认为,法院受理案件太多太杂,一些纯属鸡毛蒜皮的小事,只要走走过场就能了结,在人手紧张的情况下,可以忽略程序中的细节问题。这种“重结果公正、轻程序公正”的观点,恰恰犯了大忌,完全践踏了司法公正的应有之义。对法院来说,案件有大有小,公正却必须无处不在。法治的实质是既要有良法,又要有普遍的守法。在审判活动中,普遍守法的关键就是要做到公正审判,在过程中实现实体公正、程序公正。这是法院的生命线,它直接关系到审判的社会效果和法院的威信。人民法院是代表国家行使审判权力的司法机关,让一个不具备审判资格的人兼审判长、审判员、书记员于一身,这种荒唐的做法不只是影响了法院的公信力,更是破坏了司法程序的公正,损害了法律的权威性。

  司法结果的公正,从根本上说只能依靠司法程序的公正来实现。要实现司法公正,就必须从个案公正做起。以往的司法实践证明,之所以在司法审判中还出现一些冤案错案,大都与审判程序的不公正不无关联。有这样一句著名的法律格言:“公正不仅要实现,而且要以看得见的方式来实现。”现在法治社会,都普遍重视司法的程序公正,这是我们需要努力的方向。如果在“看得见”的地方都不能做到程序公正,也就不可能实现真正的社会公正。

  (稿源:红网)

  (作者:梅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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