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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细节的阴影同样不容漠视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4月04日 21:17 红网

  对于蒙受“杀妻凶犯”之冤达11年之久的佘祥林一案,众多媒体近日纷纷做出了跟踪报道。笔者注意到,媒体的关注点除了集中于事件本身,更多的是对相关司法程序细节之失引发的反思。有媒体评论,司法程序的细节,对于被害人的命运至关重要,要想避免佘祥林悲剧重演,我们首要解决的,就是对立法具体而微的诉讼程序的坚守。

  佘祥林一案暴露出的司法细节之憾确实让人深思,不独有媒体所指出的立案管辖权
问题、取证方式的运用是否合适等重要的司法程序细节,还有审判程序上的不严谨、不合规,刑侦、司法鉴定环节的重大缺漏(比如对“被害女尸”身上的种种疑点视而不见),可以说,佘祥林之冤恰恰预示和折射了某些司法程序细节上不严谨、不完善的可怕后果。所幸的是, 我们尚有机会看到法律在还佘祥林清白的同时,也为自己曾经的缺憾与失误反思并查遗补漏。

  与此同时,透过佘祥林不堪回首的个人际遇,我们还不幸看到了司法执行细节上的一道道“阴影”:“你看看我这指头,已经有一节丢在监狱里面了,你看看我这脚趾,到现在还没长齐整,你再看看我这腿,这儿,这儿,都是伤疤。”“我怎么会承认,但人一进到里面,啥都由不得自己了。你想想,当时他们关了我十天十夜,轮流审问,连打带骂,不让睡觉,谁又受得了呀?然后,他们趁我迷迷糊糊的时候抱过来一摞子材料,啥也不说就让我在上面签字摁指印……”这一幕幕真实得有点让人惊恐的细节描述更应引起我们的关注,如果说司法程序上的各个细节是环环相扣的,尚有着相互制约相互监督的可能,但在前司法阶段(审讯期)和后司法阶段(刑罚执行期),执行细节上的手段运用几乎成为“扭曲的常态”。虽然法律明文规定严禁刑讯逼供,可是在“有罪推定”、“限期破案”等缺乏司法理性的主导思想下,它的约束力早已被执行者抛之脑后。更让人担忧的是,一旦这只“惟我”“惟效率”的执行“灰手”成为决定司法走向的主宰力量,其后果将不堪设想,它可能将司法公正在公众看不到的幕后角落随意扭曲,它可能一手制造佘祥林第二、第三……

  我们当然希望高墙内的阴影只是极个别的偶然现象,但我们没有理由漠视它对司法本义的曲解和僭越,我们不能以司法或刑罚的名义搞“突击破案”、“以罚代审”、“以罚代法”、“以罚代管”、“以罚立威”,甚至是以不人道的灾难性体罚方式任意处置与凌虐被监管对象。司法文明不仅仅体现在程序的公正、公开、公平上,它还包括司法监管、执行细节上的理性与人道,同时也要求执法者自身需严格遵法守规,不滥用、不扩张手中神圣的司法权力。

  (稿源:红网)

  (作者:陈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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