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力无论大小,只要失去了有效的监督,就会形成绝对权力;而绝对权力,则必然产生绝对腐败。这则定论,如今又得到了佐证。据新华网3月30日报道,四川成都青羊区七名村干部,利用职务之便,在农村土地经营及征收补偿过程中,大肆侵吞、占有以及以种种名义随意开支拆迁补偿款,涉案金额达420万元,现已被依法逮捕。
有关村干部经济犯罪的信息,媒体时有披露,已屡见不鲜。而在分析此类案件时,
却有相似的结论,那就是对村干部缺乏有效的管理和监督。
常言道,亡羊补牢,尤未晚矣。为什么这些年来,我们对村干部管理和监督这个“牢”一直难得补好?笔者以为,一个很重要的原因是,管官的官没把村干部当“官”管。
村干部处于中国权力体系的最末端,但长期以来,村干部的角色却始终定位模糊。即使是村民小组长,如犯职务侵占罪、挪用资金罪,按照刑法规定,也只能是归“其他单位的人员”类定罪处罚,在法理上体现村干部角色的尴尬。在实际工作中,村干部只是上一级部门的办事“工具”,并没有把他们当“官”看,因而疏于管理和监督在所难免。
为保证公务员队伍清政廉明,我国逐步形成了完整的管理和监督体制。但上一级组织对村干部却没有“官”念,管理和监督往往“失守”。例如,对村财务没有定期或不定期审计制度;新老干部交替,没有离任审计。《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明确规定,“涉及财务的事项至少要每3个月公布一次,接受村民的监督。”但实际上,有些村长期不公布财务,即使一年公布一两次,也大而化之,不全面,不真实,不规范,失去民主监督的作用。如青羊区草堂村、西窑村村干部转移拆迁补偿款办私人公司,长达四年之久才东窗事发,令人深思。
我国行政公务人员有薪金福利保障体系,而村干部却采取自我创收,自行解决工资待遇的政策,给不良村干部提供敛财、聚财的可趁之机。
我国行政公务人员有提高业务水平、强化职业素质的培训体制,而对村干部教育非常薄弱。造成村干部不懂法、不学法,法制意识、宗旨意识淡薄,业务能力差,管理混乱。这为个别村干部专横跋扈成为称霸一方的“土皇帝”提供了土壤。
遏制村干部经济犯罪,管理和监督是关键。这就要求上级管理部门树立村干部也是“官”的观念,研究对策,将村干部的管理和监督纳入整个干部管理和监督体系中,彻底改变村干部权利真空的局面。
(稿源:红网)
(作者:桑果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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