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近日发布了新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许多人注意到,强化对大学生权利的尊重和救济是新规定的一大亮色,比如承认在校生的结婚权利,比如新增了“学校应当建立和完善学生参与民主管理的组织形式,支持和保障学生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的条款。第六十条还要求,“学校应当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学生对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或者违规、违纪处分的申诉。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由学校负责人、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组成。” 这一规定实际上就是赋予一个相对独立的内部机构对学校
行政进行复查的权利,我认为此举有利于在“高校自治”框架下解决校方与学生的权利纠纷,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免受校方侵害。
一直以来,关于校方侵犯大学生权利的新闻时有所闻,比如,与情侣接吻被学校开除、因为是乙肝携带者就被学校劝退,四六级考试作弊被吊销毕业证。这些侵权个案迫使人们不能不思考:大学生在面对来自校方的权力伤害时,应该如何维护自身权利?在上述所列举的个案中,受侵权的大学生最终几乎都通过“状告母校”的方式寻求权利救济。本来,高校作为高度自治的组织,拥有相对自足的权力处置学生学业事务,发生在高校内部的权利纠纷一般不需要闹到“对簿公堂”,频繁的外部干预包括司法干预,反而可能会削弱大学自治的超然地位。大学生“状告母校”事件一而再、再而三地发生,只能说明学校处理学生的内部规则因为表现出强势者的霸道,对学生权利不屑一顾,已经不能获得大学生的服从;同时,学校内部又缺乏一套对原有规则进行复查的行之有效的自我协调机制,因此,发生在校方与学生之间纠纷往往无法内部解决,只能诉之司法途径。
而高校的一些内部规则之所以无视大学生权利,乃是因为在目前高校普遍实行的单中心管理架构中,学生处于被管理的位置,权力意志以层层传递的方式自上而下地直达每个学生个体,后者缺乏强有力的自治组织和利益代表机制参与学校管理。在美国,高校一般都设有学生参议院,作为大学生参与管理的重要组织形式,对学生事务拥有一定的管理权力,包括审查各学生组织的经费申请;调查、听取和收集学生的各种反映,并与学校磋商解决办法等等。我们的高校尽管都设有学生会,但学生会的功能更多的体现为传达校方权力意志,而不是表达大学生自身的利益诉求。这种管理架构虽然便于实现对学生的监管,却容易导致校方出现滥用权力、伤害学生利益的行为。
大学的自治必须从内部发育充分的权力平衡机制中获得支撑。新规定要求各高校设立专门的机构来处理学生提出的申诉,对学校而言,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无疑可以成为学校的自我矫正机制,有利于学校内部解决与学生之间的纠纷;对学生而言,这一机构的设立也可以改变他们在与校方博弈中的弱势地位,让学生在内部获得权利救济,从而避免对司法诉求等外部干预的过度依赖。
(稿源:红网)
(作者:吴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