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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姓名不必为领导人讳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4月01日 08:47 红网

  广州周先生要给自己女儿取名“周蒽莱”,可户籍部门就是不给上户口,原因是这与前国家领导人名字谐音。最后,他不得不取个其他名字才给女儿报上户口。他去信访部门投诉,答复说国家虽对此没有禁止性法律规定,但户籍部门有义务予以劝告(见29日《深圳法制报》)。笔者认为,姓名权是公民人身权利的一部分,在一个更加开放的时代,有关部门可以向公民陈述与领导人姓名相同或出现谐音可能带来的种种不便,但没有禁止公民给自己或孩子命名的权利。

  个人命名为帝王讳、为尊者讳,是封建社会的规矩,也是传统文化的糟粕之一。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现代社会,无论是现任国家领导人还是前任国家领导人,与普通公民在人格上一律平等,公民权也不因其身份、职务的变化而可被任意扩大或者缩小。姓名权是我国《民法通则》明确规定的公民人身权利的一部分,法律既然已经明确规定,“公民享有姓名权, 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假冒。”那么,有关部门以“周蒽莱”与已故领导人姓名谐音相同拒绝为之上户口,就有违法之嫌。

  实际上,公民给孩子命名时和已故领导人或其他伟人、名人重复、谐音相同,是许多国家公民的习惯,未必就有恶意,其中多数是出于对上述人物的敬仰与崇拜。非洲某国一居民出于感恩,就给自己家的狗取名“克林顿”,美国前总统克林顿到该国访问时,还看望了这个“克林顿”和他的主人。人们评价他人的时候,依据的是其行为本身与国家法律、道德准则,决不会考虑其姓名如何,与伟人、名人姓名相同或谐音相同者的行为也不必然就会为伟人、名人增光或者抹黑。有关部门在命名问题上自设禁区,无疑是一种杞人忧天、形而上学的思维方式在作怪。

  与丰富多彩的社会生活现象相比,事实上,普通公民与伟人、名人同名同姓往往很难避免,甚至几率很高。例如,我国一位前领导人的姓属于中华大姓,加上名字只有一个常见字,与他同名同姓者在许多城市数以千计。伟人、名人并非天生,成名前姓名若与其他人相同,他们一旦成为伟人、名人,国家和他们自己都不会、也不可能禁止其他人使用与之相同的姓名。

  公安机关的户政管理部门,近年来在取名问题上与公民的矛盾甚至诉讼时有所闻。夫妻之间,离婚男女之间、长辈与晚辈之间等,为姓名权产生的矛盾纠纷也呈上升趋势,一个根本性的原因,就是我国法律对姓名权的规定过于概括,除了《民法通则》以外,仅有《婚姻法》规定了子女可随父姓,也可以随母姓。对于社会生活中诸如采用父母复合姓、取名使用非常用汉字、取名内容应不应有禁忌等常见问题,尚没有明确法律规定,因此,完善、细化姓名立法,已成为摆在立法机关面前一个绕不开的课题。

  (稿源:红网)

  (作者:江南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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