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疑罪从无还是疑罪从轻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4月01日 07:11 新京报

  11年前,湖北省京山县农民佘祥林因“杀妻”罪被判入狱,11年后,他的妻子却戏剧性地出现了。由此证明7年前对他的判决是一次错判。(3月31日《新京报》)

  佘祥林已重获自由,大家为其性命得以保全而庆幸。但是,按照司法机关当时的认定,佘祥林是为另娶他人而用石头砸晕妻子,又将其推下水塘溺毙。若该“事实”被查证属实,显然应属刑法中“罪行极其严重”的行为,被告人理当被判处死刑。

  然而,此案由当地中级法院一审判决死刑后,经过上诉、发回重审、退查、起诉、再次退查等环节,最终却由京山县人民检察院负责起诉,并由同级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15年有期徒刑。

  依照《刑事诉讼法》之规定,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或死刑的普通刑事案件,基层法院无权审判。此案审判权被移转至基层法院,说明上级部门认为佘的行为“不足以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如果连杀妻沉尸都不足以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那理由只可能有一个———证据不足。

  《刑事诉讼法》规定:“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这实际是要求司法机关在断案中坚持“疑罪从无”原则,以确实、充分的证据裁断是非。而不是回避问题,疑罪从轻,将无法查清的案子用确定有罪却又从轻、减轻刑罚的形式敷衍塞责。

  佘祥林案几经周折,及至最后被判处相对较轻的刑罚,说明各级机关都明知该案已属“疑案”范畴,最后形成的有罪判决,显然是“疑罪从轻”的违法行为。7年过去了,如今,《刑事诉讼法》又将面临修改,但促使当年的司法人员作出“疑罪从轻”判断的各种因素却依然存在。

  比如,用“破案指标”衡量工作成绩的考核方式,只会使执法机关在一味追求破案率的同时,忽略对嫌疑人权利的保障。而外界对司法机关的干扰,更将左右其判断。一位美国律师朋友曾问我:“如果辛普森案发生在中国,他会是什么命运?”我答道:“也许会是死缓。”因为像辛普森这样的有钱人,又涉嫌那么凶残的杀人案,若因证据不足而脱罪,不仅公众情感上难以接受,媒体、舆论也会向审判机关施加影响。

  行政部门为避免出现社会秩序的波动,也许会在权衡社会、个人利益后作出牺牲个人权利的选择。

  事实上,佘祥林案的审判权当初之所以被交由基层法院行使,还有一个潜在的好处,那就是被告人上诉后,本地中级法院即可终审判决,案件无法再上诉至高级法院,这样,案件的判决结果就在当地政法部门掌控范围之内,既不致因错案追究而令相关人员承担责任,也不会因“无罪判决”闹出社会波动。

  在证据、程序都存在问题的“疑案”面前,是“疑罪从无”还是“疑罪从轻”,意味着个人尊严与司法专制的两难选择。刑事法治的真谛在于个人权利的保障。若抽象的统计数字、空洞的利益衡量成为司法选择的主导,那么,人的尊严将受到损伤。

  □何帆(中国人民大学博士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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