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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犯及其家属最后的权利应有保障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3月31日 07:20 中国青年报

  杨涛

  3月17日下午,安徽省淮北市第二看守所向次日将被执行死刑的死刑犯朱朝阳传达了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的通知:因朱朝阳未能与远在吉林省的妻儿见最后一面,经其亲属申请,淮北中院同意对朱朝阳延期一天执行。听完淮北中级法院的通知,35岁的朱朝阳眼里噙满了感激的泪水。(《江淮晨报》3月27日)

  法院在因飞机误点,远在吉林省的朱朝阳妻儿未能赶到淮北的情况下,同意推迟一天执行死刑,体现了人道关怀,可圈可点。不过,当我们看到报道中所说的:“17日下午5时,朱朝阳的父母收到淮北中院下达的‘18日晨6时30分朱朝阳将执行死刑’的通知书”后,可能就高兴不起来,第二天早晨就要执行死刑,而其父母在当天下午才收到通知,只要是路途遥远一点的,根本赶不上见最后一面。

  1998年颁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四十三条规定,执行死刑前,罪犯提出会见其近亲属或者其近亲属提出会见罪犯申请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从法律词语语义上分析来看,“可以”指的是通常情况下应当准许,只有特殊情况下才不准许。再者,从罪犯及其亲人的权利和人性化的角度来看,让死刑犯临刑前见家属是最起码的权利和最低的要求。从司法实践来看,一些地方也较好地贯彻了这一法律规定。如2003年9月1日北京市高院出台了“司法为民50条”,使死刑犯临刑前可以见家属的规定从2004年起在北京率先得到全面落实。2004年,北京市两个中级法院对所有提出“临刑会见”申请的死刑犯,都给予了批准和安排,仅一中院就批准了7次“临刑会见”。

  因此,在执行死刑前,罪犯要求会见其近亲属或者其近亲属要求会见罪犯,是罪犯及其近亲属的权利,这种权利除非在特殊情况下,不容剥夺。

  但是,任何一项权利的实现都要相应的保障,比如死刑犯的近亲属要求会见,首先有赖于有关司法机关及时通知何时将对罪犯执行死刑,死刑犯的家属在得到通知后,才能按时提出会见的申请和做好会见的准备;其次,还有赖于有关司法机关提供必要的会见场所以及准许一定的会见时间。因而,家属享有提前若干天知道死刑犯将被执行的知情权,有关司法机关也应当保障死刑犯家属的这一知情权实现。

  而朱朝阳的父母在17日下午5时才收到淮北中院下达的“18日晨6时30分朱朝阳将执行死刑”的通知,显然,朱朝阳父母的相关权利并没有得到有效保障。尽管淮北中院在朱的妻儿未能及时赶到时,作了推迟一天执行的变通处理,让朱朝阳与其妻儿见上了最后一面,但这不能掩盖朱朝阳的父母知情权没有得到有效保障的事实,从而使这一事件的积极意义打了折扣。我希望,今后有关司法机关能在刑前若干天通知死刑犯的家属,让死刑犯与其家属在执行前见上最后一面的权利真正得以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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