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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空理赔不缺法律支持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3月31日 06:57 新京报

  东航包头空难事件已四个月有余,而遇难者家属的理赔还是一桩悬案(3月27日《新京报》)。公民权利受到侵害理应得到赔偿,这是法治应有之义。因此,我们有必要沿着事件发展的线索看看,到底是谁绊了依法理赔的“脚”?

  对于遇难者家属的赔偿请求,东航公司拿出了1993年国务院《国内航空运输旅客身体损害赔偿暂行规定》,据说这是目前国内空难理赔的惟一标准,按此标准赔偿限额是7万元
。在我国GDP增长4.35倍,民航业的总收入增加近6倍的今天,没有人会认为赔偿7万元是一个合理的数额。看来,东航公司单方面坚持仅利于已的低标准绝对难过此关。

  其实,早在1996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即通过了《民用航空法》,其第一百二十八条规定:“国内航空运输乘运人的赔偿责任限额由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执行。”显然,问题在于,在该法实施至今的近10年内,作为“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的民用航空总局,迟迟未依法制订相应的规定。为此,2005年3月4日,包头空难遇难者陈苏阳的亲属以民航总局立法不作为为由,起诉于北京市二中院,要求判令民航总局履行立法职责。这一起诉引起广大公众和媒体的关注,但其命运似乎前途未卜。

  一个可能的说法是:法院不受理,因为所诉的是抽象行政行为,不在行政诉讼范围之内。但这种说法是不成立的。因为原告起诉的是民航总局的立法不作为,并没有诉所谓的“规范性文件”。换言之,诉的不是抽象行政行为,而是未制订抽象行政行为的不作为。“抽象行政行为”似乎已经名声不好,它阻碍了我们多少法治前行的脚步,千万不要再叫它绊了我们的脚。这方面我们需要的是司法的智慧,正如法院在乔占祥诉铁道部一案中所表现的那样。

  然而,民航总局如果积极履行立法职责,弥补了因其不履行职责所带来的“尴尬”,固然好,但立法毕竟不是一件轻而易举的事情,需要慎重。但我们法治的脚步能因等待而停滞吗?可以预料,随着中国改革的深入,社会发展日新月异,我们会经常面临新的法律问题。民航总局的立法滞后,抛开其消极履行职责不说,实际上反映的是一个必然现象:成文法永远是滞后的,我们必须寻找另外的出路。

  其实,解决东航空难赔偿方面的尴尬难题,我们有着许多可供利用的资源。从大的方面讲,我们可以《民法通则》的有关条款为依据,考虑从1993年以来的GDP的增长,考虑遇难者离去对家庭带来的可以计量的损失,给予体现公平原则的处理;从小的方面讲,我们可依据最高院颁布的《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引入的“余生收入计算法”,这是我国新近加入的《统一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的公约》所要求的,也是为国际社会所公认的标准,也标志着我国航空业进一步与国际社会接轨。

  总之,法治其实蕴涵着太多的内涵:企业的社会责任,政府部门的法定职责,法院的司法智慧,当然还有公众不懈的追求。如果法治是一个过程的话,我们期待着东航空难事件的处理上,我们能迈出让人们充满希望的一步。

  □张树义(中国政法大学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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