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平衡男女性别比例,哈尔滨市实施了禁止选择性终止妊娠规定。要求怀孕14周以上、出于非医学需要打算终止妊娠的妇女,必须经所在地计划生育部门的书面批准,未获批准的,不管出于什么原因,都不能做人工流产手术。此规定遭到了市民的质疑,许多人认为这个规定侵害了隐私权。(3月29日《生活报》)我国的出生人口男女性别比例正常值应为102至107∶100,而实际上已达到了116.9∶100,出生人口性别严重失衡。导致男女性别比例失衡的原因很多,其中一个重要原因是,在许多人的传统观念中,仍然认为男孩比女孩好,以致
非法进行鉴定胎儿性别的现象屡禁不止。
从这个意义上说,哈尔滨市出台这个规定可以有效防止选择性人工流产。
但是,站在市民的角度讲,该规定缺乏法律依据:做不做流产完全是个人的事,计生部门要进行审批必须有法律授权,没有授权,审批就是非法。而且,这样的规定势必会侵害隐私权。目前,有相当一部分女性由于避孕工具使用不当意外怀孕,或者未婚先孕、遭到强暴而怀孕等,如果需要出具证明,就涉及到个人隐私;况且,政府部门又凭什么推定所有怀孕14周以上的妇女,都存在人工选择胎儿性别的嫌疑?从这个角度讲,这项规定理应废止。
为平衡人口出生的性别,政府必须采取干预措施,但目前的措施第一没有法律依据,第二没有民意支持,其执行难度可想而知。但是,假如不干预,政府又有失职之嫌。为什么会出现这样的矛盾呢?
这个问题涉及政府权力有限性的问题。政府部门为平衡人口性别采取强行干预的措施,应该无可非议。但这些措施不能随意扩大,可以对医院以及一切医疗鉴定单位加强监管,因为只有它们才能进行性别鉴定。在这个范围里的一切监管措施,都是合法的。可超出这个范围,试图直接进入公民权利的领域,却非常不合适。将公民的怀孕与流产问题行政化,表面看是管理方便,实际上会因侵犯隐私而面临很大阻力,根本不具可操作性。
对人工流产进行行政审批,在这个措施背后,是政府行政职能不可越位的问题。行政权力必须止步于民权之前,绝对不能干涉隐私。这是法治时代对政府部门的底线要求。
□康劲(甘肃媒体从业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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