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确对待舆论监督 道理不难重在执行情况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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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3月29日 09:01 中国经济时报 | |||||||||
潘多拉 中央政法委、中央综治委领导在近日召开的全国政法综治宣传工作会议上表示,政法机关要正确对待舆论监督,只要是善意的、有利于改进工作的批评报道,都要虚心接受,敢于承担责任;各级政法、综治部门要加强与新闻媒体的联系沟通,定期向新闻单位通报工作进展情况,提供宣传报道线索,为新闻记者深入基层、深入实际采访报道创造便利条件。
十六大报告对“加强舆论监督”已有明确表述,去年初颁布的《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更是将舆论监督列为“十项监督”的一个内容,与“集体领导和分工负责”、“述职述廉”、“罢免或撤换要求及处理”等监督制度相提并论。温家宝总理在今年的《政府工作报告》中也强调指出,要“进一步扩大公民、社会和新闻舆论对政府及其部门的监督。”可以说,在我们这个时代,正确对待舆论监督,自觉接受舆论监督,是对包括政法、综治部门在内的所有公共权力机关提出的一个刚性要求。 “正确对待舆论监督”的道理或许并不难懂,真正要在具体工作中落实“正确对待舆论监督”的要求,有时却大为不易。从实际操作的情形看,舆论监督主要表现为批评性报道,那些被曝光、被批评的单位或个人,如果没有“被人打了左脸接着还让打右脸”的非凡雅量,只要预感到可能会在单位、同行面前以及在社会上丢尽脸面,或者在被扣了奖金、受了处分甚至丢了官帽之后,十有八九都会对进行批评报道的记者和媒体产生强烈的反感与敌意。有一些单位或个人,平日里也可以把“正确对待舆论监督”讲得头头是道,但如果有朝一日舆论监督到自己头上,由于担心自己此番可能成为舆论监督的“受害者”,便一口咬定这次舆论监督“来者不善”、“居心叵测”,不利于改进工作,不利于营造和谐稳定的舆论氛围……记者和媒体一旦被扣上“恶意”、“破坏和谐稳定”的帽子,还能继续履行舆论监督之职责么? 中央政法委领导强调,政法、综治宣传工作必须坚持党性原则,遵守政法、综治工作的宣传纪律,正确把握舆论导向。毫无疑问,坚持党性原则,遵守宣传纪律,正确把握舆论导向,是媒体在所有领域的宣传报道和舆论监督都必须恪守的要求。但在实际工作中,一些部门只是单方面要求媒体必须遵守与部门工作高度一致的“纪律”,而忽视了媒体的采访报道活动也应当遵循的客观规律。须知公权机关有公共服务的功能,媒体的职能中也有公共服务的成分(媒体的采访报道权是一种社会公共权利,媒体是公民实现知情权的主渠道),公权部门根据本部门需要制定宣传纪律,以新闻发言人等形式加强与媒体的联系沟通,并不是要把所有的媒体都“统一管理”起来,不是要命令所有的记者都“惟我声音是听”。充分尊重媒体采访报道的规律,尊重媒体舆论监督的权利,可能会让个别单位或个别人感到不“方便”,但就整体而言,只会增强而不会削弱公权部门所希望的宣传效果。 判断媒体的舆论监督是否属于“恶意”,是否违反了纪律,是否破坏了和谐稳定,最权威、最令人信服的结论应当来自法律。据悉,将于4月1日起正式实施的《深圳市预防职务犯罪条例》,在全国率先以法律的形式明确了新闻媒体针对公权机关的舆论监督权。在“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已经写入《宪法》的今天,“依法治国”不能只是一句空洞的口号,它需要落实到一个个具体的领域和环节之中。新闻事业是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理所应当被纳入“依法治国”的框架。为从根本上确保公权机关都能正确对待舆论监督,避免一些部门或个人以一己之好恶偏私及利益得失为标准,随心所欲地对舆论监督施加种种限制与钳制,同时也为了促使媒体建立有效的自我约束机制,提高舆论监督的层次和水平,现在,将传媒业全面纳入法治轨道,制定和完善有关法律法规,为媒体的舆论监督提供强有力的法律保障,条件已经具备,时机已经成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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