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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部门立法圈利值得警惕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3月29日 08:20 中国青年报

  刘吉涛

  近日读报,有两件事让人如鲠在喉,不吐不快。

  第一件。在《中国律师》杂志社主办的“包头空难”法律研讨会上,著名法学家江平、姜明安等专家认为:目前空难理赔标准是1993年国务院132号令确定的7万元人民币,这
一赔偿额度无法体现对空难人员的保障。1996年实施的《民航法》,授权国家民航总局制定国内航空运输承运人的赔偿责任,但民航总局迟迟没有制定相关标准。专家们认为这是民航总局立法不作为。(3月28日《新京报》)

  第二件。日前在重庆市商委与餐饮商会会员单位召开的“自带酒水服务费”研讨会上,与会者一致表示,经营者有权收取适量“开瓶费”。市商委餐饮服务处与重庆餐饮商会将联合拟订有关“开瓶”服务费的收取标准。中国烹饪协会对此公开发表意见,支持餐饮企业收取“开瓶费”。(3月28日《重庆晚报》)

  这两件事表面上看风马牛不相及,本质上反映的却是同一个问题:部门行业立法问题。民航总局是消极立法,该立而不立。重庆餐饮业是积极立法,本来没有立法权,但它执意要“填补法律空白”。这两家,虽然表现方式不一样,却殊途同归,追求的是同一个目标,那就是通过立法为本部门本行业“圈利”。

  1993年,人们的平均工资仅有几百元,那时的空难理赔标准是7万元人民币。现在,人均工资千余元,可空难理赔标准却不变。事情合不合理,不必由法学家来证明,普通百姓一看便知,民航业岂能不知?但是民航总局迟迟没有制定相关标准,这显然是“趋利避害”之举,通过牺牲乘客利益来保障全行业利益。这种“回避立法”或“拖延立法”的行为,是典型的立法不作为。

  有关“开瓶费”的问题,其实法律早就认定是“不合理收费”。十分搞笑的是,重庆餐饮业居然认为,这是法律空白。不错,法律条文的确没有“开瓶费”的字样,但这并不意味着法律出现空白。我国《民法通则》、《合同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有许多原则性规定,完全可以调整这方面的法律关系,比如说公平交易、诚实信用等规则。从另一个角度讲,法无明文规定,对消费者来讲即自由,对行业企业则是“禁止”。既然法律没有提“开瓶费”这回事,意味着这是消费者的自由,商家无权干涉。既然法无明文规定,说明相关行业部门立法没有法律依据;没有法律依据,就无权立法。为“开瓶费”立法,是违法之法。

  以上两件事,只是冰山之一角。这些年,部门行业通过立法、立规、立制为自己“圈利”,损害公众权益的现象比比皆是。有学者将之称为“立法寻租”或“立法腐败”。立法“圈利”危害甚巨。部门立法一纸定乾坤,公民纵有千万理由,人家一句“这是法律、这是规定”,便可以塞你之口,让你有口难辩。时下,又有几人能跟“法律、规定”叫板?

  霸王合同,霸王条款屡见不鲜,打而不死,很大程度是因为它们的背后有“部门立法”的影子。部门立法,由于利害攸关,很难站在完全客观中立的立场上,立的法很可能成为一部“部门行业利益保护法”。这样的立法是很值得警惕的。因为,如果放任部门立法“圈利”,必将对社会公平造成极大损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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