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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权拒绝钟共钟央之正义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3月28日 14:08 红网

  前段时间,广州市某派出所迁入一对年仅一岁的双胞胎户籍,孩子们的名字颇为独特,一个叫“钟共”,一个叫“钟央”。就这样的名字能不能入户,广州市户籍部门的一名工作人员说,公民每个人都有自主处理名字的权利。对于一些公认的国家机构或历史名人的重名或谐音现象,国家并没有相关的法律出台,如果当事人硬要取这个名的话,我们也没有权力拒绝,当然应该按章办事,准许入户。(据3月26日《信息时报》)

  “钟共”“钟央”入名是否合适,或许值得商榷,但当户籍部门说出“没有权力拒绝”这句话时,我们却有必要表示我们的赞许。在我看来,对于公民来说,这是“法无明令禁止皆权利”原则在现实生活的一次展示,对于公权力于说,这是“法无授权皆禁止”原则的一次生动演绎。

  从法律原则上看,公民拿“钟共”“钟央”作为孩子姓名,是一种非法定行为,亦即法律规范没有明文规定的行为。法律通常反映的是社会生活中的法权要求,因此法律及其立法系统必然存在一定的滞后性。那么在出现了行为却无相应的法律规范予以调整时,就需要通过法律原则及其理念进行调整,这个时候,确定对公民“法不禁止皆自由”与对权力者“法无规定皆禁止”的原则,其实是对私权利和公权力进行界定的基本法律精神。

  “法无明令禁止皆权利”可以最大限度增进公民的福利,而“法无规定皆禁止”则可以最大限度地防范公权力的滥用。因为公权力存在着天然的扩张性,若不对其加以约束,会损害私权利。所以,为了防止公权力者滥用权力,就必须用立法来予以制约,并且不能给公权力者自己解释法律的权力。这是法律正义之所在。

  之所以要对户籍部门的做法予以赞许,也就在于其对“法无规定皆禁止”原则的坚守。事实上,当社会对“钟共”“钟央”入名的现象争论纷纷的时候,不论是持何种意见者,都无不希望一种更权威的说法,而这种期盼就可能将公权力者推上“解释法律”并扮演起权威意见者的险境之中。但事实上,除了明确的法律条文,没有谁是意见领袖。那么这时候,能够支配我们行为的,只有“法无明令禁止皆权利”之原则。而假如舆情仍不能认同,则不妨提起立法议程,而在此之前,公民的这种自由权利仍需尊重。无它,只因为较之于私权利使用,公权力“滥用”的危害性更大。

  可惜如我们所见,在很多情况下,并不是所有的公权部门都具有广州户籍部门这份冷静与理性。既使排除公权力者主观滥用权力的现象,他们在客观上也都无时无刻不以具有释法权的意见领袖角色自许。一些地方的行政执法部门之所以屡屡出现以罚代法、执法经济及滥用权力现象,其原因大都在于此。这样看来,在法无规定的情况下,明确公权行使的不作为原则,比起积极的乱作为或越权作为显得更有意义。

  以“钟共”“钟央”入名是否合适,还有争论之必要,但在法律还没有做出调适之前,如果他们需要入户,相关部门也没有权力予以拒绝。而我们对于此事的关注,不光是对公民权利的关注,更是对公权力者慎重使用权力的关注,对法律正义的关注。

  (稿源:红网)

  (作者:杨耕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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