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颖波
作者:《经济观察报》首席评论员
前日在上海,有老友邀去酒吧。酒吧名为多来米,来此玩的多为台湾商人。台湾人娱乐方式和我们习惯的不太一样,也是唱歌,却不肯对着电视屏幕,而是站在台上,手里
拿着歌谱,和着乐师的现场伴奏来唱。那乐师挺胖,一脸络腮胡须,很有艺术家味道。我们来此喝酒正是因为他在的缘故——原来他竟是我老友把持的一本财经杂志的记者。这是我万万没有料到的,寒暄的时刻,见我老友对他高高在上的态度才确认这是真的。每有客人点歌要他伴奏,最少要往他的键盘边上的大杯子里放上两三张百元大票。这样一晚上约可收入一两千元,真不知为什么他还要干记者这个行当。
“觉得我分裂吧?”乐师对着我茫然的脸说,“白天我在新闻发布会,晚上来这儿,这叫人鬼情未了。”
他上台后,我和老友聊了半天这事,老友只道我是不习惯,说多重身份在现代社会,尤其在上海简直跟有黑天白天一样正常。这事我想了半天,终归觉得是件好事,而好就好在他那两重身份互不搭界。不然就很难说了。
诸君请看发生在我身上的双重身份故事。我一毕业就分配在一个电台的法制部工作,后来通过自学通过了全国律师资格考试成为最早的兼职律师之一。做兼职律师要本单位领导同意才可。我说服领导的理由是,司法实践有助于我更深刻地理解和认识社会主义法制的实质,能促进我在广播中提高宣传法治思想的水平。事实上这没错,不过,记者的身份对律师工作也有好处。
1995年,也就是我从事兼职律师的第二年,我去河北一个县为人辩护。本来事先都联系好了,但是法院的人先是不让看案卷,理由是拿钥匙的人突然肚子疼,去医院了,之后又推迟开庭,说是原定开庭的时间正赶上停电,这样检察官就无法通过投影仪展示被害人的照片。这让我和我的当事人白白损失了两天时间。终于开庭了,我在庭上连遭主审法官的喝斥,原因是我习惯于站着发言。我反驳说没有任何规定不许律师站着发言,那法官喝道:“在法庭上要听从审判长的指挥,你难道不知道这基本的规矩吗?”
法庭上自然要听从审判长的指挥,但这并不意味着他可以乱指挥呀。我要继续争辩,可人家以辩方律师不遵守法庭纪律为由宣布休庭了。这又不知道要等多长时间了,万般无奈之下,我只好动用我记者的身份了。
我拿着记者证,找到县政法委书记,说是来调查一桩由律师反映的县法院法官滥用职权的事,书记说,这事要调查一下才能做出处理,我立刻又掏出律师证说,不用调查,我就是那个当事律师。
案件第二天继续开庭,一切都符合法律程序,效率很高。
我做律师六年,这是惟一的一回使用了不正当的手段,常常后悔莫及。我主要做刑事辩护,当事人犯贪污受贿罪的大多和多重身份有关,很多落马高官都是利用了身兼数职的便利,在不停地转换身份的过程中为自己谋取了不正当的利益,有时候兼不过来,就将其中的一部分让度给妻子儿女,然后再合谋取财。我为此特讨厌一些人有多重身份,我认为那根本就是特权。
后来我因为办了郭小川名誉权案件以及胡长青受贿案,招来太多关注,双重身份的问题反倒成了累赘,受到单位领导质询,干脆放弃一头,换一家单位专心致志写文章了。
说到这儿,或许有内行人会一指头戳过来说,你这是把身份概念和职业概念混淆了。身份是身份,职业是职业,两下里根本就不是一回事。
老实说,这的确是个问题。不过我既然写文章,自然是经过了一番思考的。我得说,在很多时候,职业和身份确实有着某种必然的联系,哪一种职业对应哪一种身份并非没有规律可循。身份同时对应着等级,等级也差不多意味着权利的多少和权力的大小。从这个角度来说,现在多重身份的人多起来了,刚好反映出社会变化的一个重大方面,和开放之前的中国比,算是一大进步。
中国社会自古以来就有重身份、讲等级的传统,所谓刑不上大夫之类的古训尽人皆知。
星辰日月,换代改朝,也不过你上我下,轮流坐庄而已。说到消灭等级,不分高低贵贱,人人享有平等权利,也始终是一些有识之士的梦想,从来也没有变成过现实。对于不少人来说,他们的梦想不过就是有朝一日,哼哼,我们也能做人上人。
经历了现代社会的洗礼,在今天,一般人都知道权力这一概念中包含着更多服务的内涵,但仍然有一些人,在掌握了权力之后,念念不忘的还是自己获得了“人上人”的身份。
办理胡长青一案时,曾听到在当地流传的一个“故事”,说胡因为位高权重很多人都想巴结他,最常用的办法就是要重金买他的笔墨(他的书法的确上乘),有个饭馆老板请他题个招牌,秘书说一字一千,四千块钱付了,得了“某某饭馆”四个字,老板说不对呀,没有胡长青的名字呀,秘书回说,那三个字一字一万。这事检方并没列入诉状,看来难以证实,但在当地传说良久,可见人们对于身份值钱这件事有多么热衷,我说热衷您不要不同意,这里边确实带着人们的愤恨,但如果仅仅是因为不耻的话,自然也不会总被挂在嘴边。
人生在世,有千百种活法,若非考虑到身份本身的价值,我真不知道我们这些平头百姓会多么愿意自由地转换我们的生活方式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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