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其仁/文
机缘巧合,在八个月的时间里作者两次到常州看铁本。虽不大可能做全面的调查研究,不过总是一点现场感受,说给读者作为参考吧。
问题所在
要论的不是宏观调控。决定一家公司、一个投资项目的下马或上马,怎么也扯不到宏观调控。那也许是“微观调控”吧。我知道,形势所迫,对经济的调控不可能拘泥于宏观微观之别只是对我自己的知识背景而言,无论宏观调控还是微观调控,都是偏大的题目,没有把握放到报刊专栏文章里来讨论。
也不是要为铁本翻案。去年4月处理铁本事件,公开报道的措辞是“企业涉嫌违法犯罪”。这是合乎法制的一个措辞,因为除非经由司法审判,任何其他部门并不可以直接给自然人或法人定罪。到今天我们还没有听说法院对铁本一案作出判决,未定之案是谈不到翻案的。
本文要谈的是铁本善后。问题来自现场观察:几千亩土地早已布满钢厂的基建设施,价值几十亿人民币的设备在那里日晒雨淋,时间已经过去了差不多300天,但善后事宜还是纹风不动。遇到的一位行家连连叫苦——江南黄梅雨天气快要来临,因为当时项目下马事出紧急,设备还来不及做防雨保养,只要再淋上一季,就是当废铜烂铁卖,还要费劲往外拔哩!
局面很清楚,铁本项目叫停之后,其经济上的损失并没有即刻停止。这个“半拉子工程”还在继续吞食社会的经济资源。重要的是,这个私人企业的投资项目,损失不仅仅由私人业主承受。从财务上看,当总资产的损失超过业主自有资本的时候——这应该是铁本江边基地的现状——受损者就从业主扩大到了银行债权人。无论损失谁受,现在要面对的问题是,应该怎样处理铁本善后,才可以使经济总损失减到最小?
木已成舟的成本分析
经济思维说,凡选择总要付代价。不难理解,正确的选择当然要考虑成本最低。这是常识,也是可以教导我们的哲理,不一定需要经济学。但是,怎样分析一项选择的成本,没有好的经济学就难以办到。
以木已成舟为例。木有多种用途,要造舟,必定要放弃木的其他用途。这“放弃”,就构成了以木造舟的成本。比方说,要放弃的木料其他多种用途之中,期望最高的那一种收益为1000,我们就定义造舟的成本为1000。
问题是,随着以木造舟过程的展开,可选择的机会在变,成本也在变。到了木已成舟,因为面临选择的集合完全不同,成本就可能大变。此时的经济决策和行为,如果不能相机变化,出大错的可能性就陡然上升了。
是的,当木已成舟的时候,我们再也不能反舟成木。既然如此,原先木的多种用途连同可期望的种种收益,也就与当下的抉择无缘。它们曾经是举木为舟的成本,但当木已成舟,过去为造舟所考虑要做的那些放弃(成本),现在就统统随风而去了——这就是张五常在《经济解释》卷二讲的“历史成本不是成本”。
现在的成本仅仅与“舟”有关。我们问:还有什么选择吗?一种选择是我们坚持原计划,把舟当作船来用。以舟为船要付成本吗?要的,不过不再是历史上曾经为造舟而付出过的那些代价。以舟为船,要放弃的是舟作他用的可能性——置于岸上做容器、出售,抑或干脆劈了当柴烧——尽你能够想象的来,其中预期收益最高的,就是继续以舟为船的代价(成本)。注意了,舟的其他可能用途越少,期望的收益越低,以舟为船的代价就越低;反之反之。
铁本重组不宜再拖
铁本在长江边的新项目,差不多木已成舟。据说如果不被叫停,去年六、七月间,那里的第一对高炉就可以出铁。作为一个设计能力最后要达840万吨的钢铁工厂,铁本之“舟”究竟如何,要听钢铁专家的证词。我在这里所说的木已成舟,是从经济角度的判断:无论这里将来能形成多大的钢铁生产能力,铁本基地再用作他用的可能性很低。一定要转为他用,代价不菲。
不是吗?这块土地的拆迁已经完成,作为钢铁基地的基建已经全面铺开,地底下已经埋了无数管线,地面上高炉和其他设备已经安装。还能把这幅土地当作农地吗?不可能了。作居民区吗?也不大可能。其他工业项目呢?就是可能,非大动干戈不可。设备都是钢铁专用设备,不可能用于发电和粮油加工,也不可能用来办会展中心。
什么意思呢?就是正因为铁本项目转为他用的可能性极低,这里继续作为钢铁基地建设的成本其实是非常之低的。这里有点今非昔比的意思。如果当初不决定上铁本项目——期望的收益如何见仁见智,那要由将来的产业史家去评说——业主和银行手中是大把的现金,在钢铁项目之外,可作他途的机会很多。这是说,那时投资铁本项目的机会成本很高。但是,投资的决策一旦作出,现金变成了土地和专用设备,转为他途困难重重,只要产品还有市场需求,继续干下去的成本反而下降了。
这不是超经验的分析,也是发生在中国钢铁行业的事——上个世纪80年代,国内曾为宝钢项目起过争论。批评者认为宝钢投资巨大,选项决策方面有诸多问题,应该下马。后来中共元老陈云先生讲了一个意见,大意是:已经上马了,停的损失更大。要是没有这句话,应该就没有后来的宝钢。从经济思维看,陈云讲的道理对。覆水可收与覆水再不可收,成本是截然不同的。
讲来讲去,成本理念离开财产责任什么用处也没有。在铁本项目上,谁来运用本文推荐的经济思维呢?戴国芳被捕在押,就是急也没有办法;债权银行相关负责人受处分的受处分、调离的调离。我以为这两方面都有教训可以总结。为什么不可以考虑搞一点保释之类,让业主当事人“戴罪”协助打理善后事宜呢?要求原来安排贷款的银行人员负责到底——那可是几十亿贷款——尽可能减少银行损失,也总比听由“新官不便打理旧账”强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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