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缴农业税不等于全部免税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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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3月24日 17:51 中华工商时报 | |||||||||
赵华英/文 日前,国务院总理温家宝在十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上作《政府工作报告》时讲到,明年将在全国全部免征农业税,原定5年取消农业税的目标,3年就可以实现,从而彻底改变两千多年来农民缴纳“皇粮国税”的历史。
听到这一消息,广大农民群众欢欣鼓舞,但也有人对此存在误解,把免缴“皇粮国税”看成是“全部免税”,什么税也不用交了。这种看法是非常错误的。农业税的征收在我国有着悠久历史,因为它曾经采取实物(粮食)征收形式,被俗称为“皇粮国税”,至今有些地方仍把农业税称做“公粮”。而温总理讲的免缴“皇粮国税”,仅指取消农业税一个税种,并不等于免除农民所有纳税义务。《宪法》第五十六条规定,依法纳税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取消农业税后,农民从事各种生产经营活动,仍然要缴纳个人所得税、营业税等法定税种。广大农户切不可对此产生误解,淡薄纳税意识,不愿承担纳税义务,乃至于拒缴其他法定税种。 从税收理论分析,农业税与所得税、流转税都存在一定区别,是一种“四不象”税种,与调节收入分配、促进社会公平的现代税制精神相悖。因此,世界上绝大部分国家已经取消了农业税。就我国而言,城市居民收入低可以免缴个人所得税,可农民种粮不论收入高低都要缴纳农业税,这对农民是很不公平的。在税收上给农民以“国民待遇”,逐步统一城乡税制是大势所趋。因此,取消农业税不是对农民的“恩赐”,而是健全市场经济体制、促进主体公平竞争的必然需要。 取消农业税是我国农村和税制领域的一场深刻变革,将对缩小城乡差距、破解三农难题,起到极大的推动作用。对财税部门来说,一方面要不折不扣地兑现农业税减免政策,真正让农民得到好处;另一方面要积极宣传现代税制思想,让广大农民群众在税收意识上也有一个新的升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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