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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确看待媒体批评是社会进步的标志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3月24日 10:59 工人日报天讯在线

  本报评论员郭振清

  法治社会条件下,人们一个基本的共识就是“公益优先于私益”。为了保障并实现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有必要对公民个人的一些基本权利作出适度的限制和克减。这就是我们之所以必须对媒体的批评意见加以适度容忍的法理所在

  3月23日央视《新闻调查》节目报道了一起前不久结束的媒体被诉侵权案。被告某杂志社根据群众上访情况和派记者调查,报道披露了广州市某公司在实施国企改制过程中出现国有资产流失、员工被迫下岗等问题,而被起诉侵犯了报道对象的名誉权。经过长达一年多的艰难诉讼,终获法院支持,迎来了不构成侵权的胜诉结果。负责审理此案的审判长在接受采访时说:尽管媒体在报道中有些具体数字及表述与事实有出入,但因为有“可以合理相信为事实的消息来源支撑”,而不是道听途说或是捏造的,就获得了法律所赋予的关于事实方面的豁免权,就不构成报道失实。他认为,这个社会对媒体的容忍有多大,这个社会进步就有多大。

  显然,在当前新闻媒体被告“成风”的形势下,这样的判决连同这样的司法解释说明,无疑具有十分突出的意义。

  随着时代发展和社会进步,新闻媒体在舆论监督方面发挥的作用越来越大。与此同时,广大公民的法制观念也越来越强,他们学会了用法律方式维护自己的名誉权等合法权益。这些变化,使得一些地方的“新闻官司”时有发生。在这种情况下,一个很重要的问题就摆在了我们面前:应当如何看待媒体批评,看待新闻舆论监督?

  在刚刚结束的全国两会上,一些代表委员就呼吁,要多管齐下,为新闻监督鼓劲。比如,新华社报道说,有的委员认为:一些部门和地方对待新闻监督,不是一触即跳、老虎屁股摸不得,就是动用各种关系、千方百计来“摆平”。而“摆平”不成的,常常就会“找茬”将记者和传媒告上法庭。对此,有的传媒学者甚至提出了“当前新闻监督和反新闻监督的斗争日趋激烈”的观点。

  对公民而言,新闻舆论监督本质上是人民群众通过媒体,对政府部门以及社会经济生活中的违规行为所进行的监督,是公民参与国家和社会管理的一种重要形式。倘若记者在新闻采访报道中的正当权利无法保障,甚至动辄被置于“吃官司”和“逢讼必输”的尴尬境地,那么,社会公众的权利保障就无从谈起。

  法治社会条件下,人们一个基本的共识就是“公益优先于私益”。为了保障并实现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有必要对公民个人的一些基本权利作出适度的限制和克减。在代表并实际行使着社会公众知情权和舆论监督权的新闻媒体面前,即便是公民隐私权、名誉权这样重要的权利也不能例外。这就是我们之所以必须对媒体的批评意见加以适度容忍的法理所在。据此,在上述案件的判决书中,法院对衡量新闻媒体评论是否公正的标准还作出了这样的解释:衡量新闻机构的评论是否公正,应当从其评论的对象是否与社会公共利益有关、评论依据的事实是否真实存在、评论是否出于诚意来考量。那种动辄抵制压制媒体曝光报道,甚至为“封杀媒体话语权”不惜滥用诉讼权利的态度和做法是错误的。

  新闻舆论监督是正义的捍卫者,是丑恶的揭露者,是法治社会中“无处不在的眼睛”。政府工作报告中明确指出,要进一步扩大“新闻舆论对政府及其部门的监督”。这既表明了党和政府对新闻舆论监督工作的高度重视,也同样是在提醒和告诫相关部门:对待新闻媒体的正确批评意见,不但要“重视”,更要多一些宽容,多一些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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