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费强制公务员健身是变相提供特殊待遇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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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3月23日 12:28 中国青年报 | |||||||||
刘吉涛 浙江省温州市党政部门日前联合出台一个名为《关于加强市直机关公务员健身工作的意见》的文件。文件规定接受体质监测、选择一种以上健身项目坚持长期锻炼,将成为温州市直机关公务员的“必修”内容。相关花费由各单位从公用费用中支出。据了解,温州市之所以要强制公务员健身,是因为市直机关5000余名在职公务员中,处于亚健康状态的达到
亚健康状态的公务员达到70%以上,确实不是好事,政府进行干预促其改善是没错的。但是像温州市这样“干预”,却让人感觉不大对劲,有对公务员搞“特殊待遇”之嫌。 健身,首先是公民的私事,每个人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来决定是否健身或如何健身。政府鼓励或提倡公务员健身可以,强制就不合理。政府机关对公务员有管理权,但是范围仅限于“公事”,公事之外,公务员是自由的,有权决定个人事务。温州市通过出台文件强制公务员健身的做法,是以公权干预私权。虽然出发点是善意的,但也不能成为强制的理由。 亚健康状态的公务员达到70%以上,就出台措施强制健身,并公费解决。这个决定从机关内部角度看,好像很合理。但是如果将其放到整个社会背景下来评价,则显得十分偏颇,给人的印象是政府对公务员“疼爱有加”。其他行业的从业人员,身体健康情况好像并不比公务员好,甚至还要差许多。拿高校教师和公务员比较一下,就很能说明问题。这几年,由于工作科研压力大,高校教师身体健康状况每况愈下,青年教师“过劳死”的现象频频出现。相比之下,这个群体的身体健康情况更需要政府的关怀,更需要政府机关“强制健身”。 政府机关,不是公务员的政府机关,而是为人民服务的政府机关,一举一动应围绕公众服务。对身体健康问题,不应只关心公务员群体,而应对辖区全体公众一视同仁或关怀最需要关怀的。在国家为公务员提供公费医疗的前提下,更不应再用纳税人的钱为公务员提供公费健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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