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硬性规定公务员健身等于变相特殊待遇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3月22日 22:46 红网

  温州市几大党政部门日前联合出台一个名为《关于加强市直机关公务员健身工作的意见》的文件。文件规定接受体质监测、选择一种以上健身项目坚持长期锻炼,将成为温州市直机关公务员的“必修”内容。与之的一些相关花费由各单位从公用费用中支出。据了解,温州市之所以要强制公务员健身,是因为市直机关5000余名在职公务员中,处于亚健康状态的达到70%以上。(3月21日《东方早报》)

  公务员亚健康状态的达到70%以上,确实不是一件好事,政府进行干预,促其改善是没错的。但是像温州市这样“干预”,却让人感觉有点不太对劲,有对公务员搞“特殊待遇”之嫌疑。这种做法,既不合情理,也不合法理。

  健身,首先是公民的一件私事,每个人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来决定是否健身或如何健身。政府鼓励或提倡公务员健身可以,强制就不合理。政府机关对公务员有管理权,但是范围仅限于“公事”,公事之外,公务员是自由的,有权决定个人事务。温州市通过出台文件强制公务员健身的做法,是以“公权干预私权”,性质上是一种权力的滥用。虽然出发点是“善意”的,但是“善意”也不能成为“强制”的理由,毕竟此行为与法治政府的目标还是相悖的。

  公务员亚健康状态的达到70%以上,就出台措施强制“健身”,并动用公费。这个决定从机关内部的角度看,好像很合理。但是如果将之放到整个社会大背景之下来评价,则显得十分“偏颇”,给人的印象是政府对公务员“疼爱有加”。因为其它行业的从业人员,身体健康情况好像并不比公务员好,甚至还要差许多。拿高校教师和公务员比较一下,就很能说明问题。这几年,由于工作科研压力大,高校教师身体健康状况每况愈下,青年教师 “过劳死”的现象频频出现。相比之下,这个群体的身体健康情况更需要政府的关怀,更需要政府机关“强制健身”,但是目前还没有听说哪个地方政府关注教师的健身问题。政府机关如果只懂得爱惜公务员的身体,明显是不公平的,等于变相给公务员提供“特殊待遇”。

  因为政府机关,不是公务员的政府机关,而是国家的行政机构,一举一动应对公众负责。对身体健康问题,不应只关心公务员这个群体,而应对辖区全体公众一同关心。在国家为公务员提供“公费医疗”的前提下,更不应再用纳税人的钱为公务员提供“特殊健身待遇”。公务员身体健康欠佳,最好是引导他们自己主动加强锻炼,用行政权进行强制,部分动用公费支付,都是不可取的。

  (稿源:红网)

  (作者:刘吉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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