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聂树斌案不应由河北调查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3月22日 08:51 中国青年报

  陈杰人

  随着媒体报道的深入,10年前发生于河北省的一桩强奸杀人案开始揭开迷雾,曾被认定为该案凶手并于当时被处决的河北公民聂树斌成为当前舆论关注的焦点。

  1994年8月,河北省石家庄市孔寨村一名妇女被强暴并杀害,21岁的河北青年聂树斌
被控实施了这起犯罪,并因此于1995年4月27日被处决。但到2005年1月,身负多宗命案的河北人王书金在被捕后承认,前述孔寨村奸杀案是他所犯,王在供述中提供了“非常人所能供述的案件细节”,并精确指出了案发地点。

  消息传出后,舆论大哗,人们普遍认为聂树斌是含冤被错误处决,有人甚至断定聂遭受了刑讯逼供。在有关方面调查结论还没有公布之前,笔者尚不能对“聂树斌案”的性质下判断,但从已有的消息看,此案确实值得重新调查。

  《京华时报》报道说,河北省公安厅正在组织专门力量寻找当年的办案人员,并调阅有关案宗。另外,由于曾经承办“聂树斌案”的石家庄市公安局桥西公安分局已经并入该市裕华公安分局,因此,裕华分局正在对聂案进行调查,其中包括询问当年的主要办案警官焦辉广。

  聂案疑点凸显后,河北省有关部门甚至整个公安系统在第一时间内开始进行复核和调查,这一态度确实值得肯定。如果十年之前有关机构能有今天“咬住疑点不放松”的态度,或许就不会闹出今天的尴尬。

  但肯定归肯定,从保障程序公正的角度出发,有关部门核查“聂树斌案”的做法让人质疑:一是这一核查不应由河北方面进行,二是调查机构应当迅速对当年的办案人员采取措施,防止串供发生。

  按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聂案的最终决定权在河北省高级法院,它经历了基层公安分局的侦查和预审、基层检察机关的批捕、石家庄市检察机关的公诉、石家庄市中级法院的一审判决和河北省高级法院的二审判决和死刑核准。

  这一系列程序告诉我们,聂案已经全面涉及河北省的公检法机关。换句话说,如果聂树斌真是蒙冤而死,那么这些机关都有一定的责任。可见,对聂案的核查结果,与河北省公检法机关的形象利益和相关工作人员的个人利益直接相关。

  按照“任何人都不应充当自己的法官和调查人”这一程序性规则,既然对聂案的核查结果直接影响着当地的公检法机关和相关人员的利益,这一核查就不应当由河北省范围内的公检法机关进行。

  从另一个角度来看,如果聂树斌是含冤而死,那么当时的办案过程就值得打一系列大大的问号。比如,是否存在刑讯逼供或者诱供?有关司法工作人员是否玩忽职守或者滥用职权?如果这些问题的答案是肯定的,那么,就应当有相关人员为此承担责任,其中包括刑事责任。

  从这个意义上讲,现在对聂案的核查,除了当年的强奸杀人是刑事案件外,核查结果本身所涉及的侦查、起诉和审判程序可能存在的问题也是刑事问题。而对于刑事案件的调查,理当使被调查人处于相对隔离的状态。但遗憾的是,事情过去近一周,至今未见任何当年的办案人员被隔离审查。

  基于上述两方面的疑问,笔者建议,对聂案的核查,应当由最高人民检察院重新组织力量进行。与此同时,应当尽快对当年参与办案的人员悉数控制并调查,并在适当的时候及时公布调查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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