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经纵横新浪首页 > 财经纵横 > 随笔砸谈 > 正文
 

国法家法究竟谁主沉浮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3月21日 14:21 红网

  从1998年末的“田永案”(田永诉北京科技大学拒绝颁发毕业证、学位证行政诉讼案)开始,“学校讼案”在全国各地不断出现,就在前两天,郑州某大学一名因考试作弊被勒令退学的学生在法庭上以“被剥夺了受教育的权利”为名,一举告赢了高校。

  同居被退学引争议,“校园婚姻”让校长头疼。全国人大代表、中国人民大学校长纪宝成在审议“两院”报告时谈到了一个令他头疼的问题,重庆某大学一对大学生同居后生
下孩子而被学校勒令退学,结果他们把学校告上法庭并且胜诉。

  “考试作弊勒令退学”、“在校同居遭遇开除”之类的案例是可以讨论的,不应不问青红皂白地搞“一刀切”,下定论说谁是谁非。譬如《婚姻法》规定我国公民年龄超过20岁或22岁就有结婚的权利,也即达到年龄要求的公民都有权结婚,而不少大学出于高校是学习场所而非男女同居的地方,都明确要求,在校学生不能结婚。高校依法具有办学的自主权,校规的初衷是为了更好地服务于教书育人这个大目标。事实上,大学生在入学时和高校已经达成一个协定,即遵守高校的校纪校规。双方都能找到合理的依据为自己的行为辩解开脱,这是一个二律背反困境,完全不允许在校生结婚不合情理,会侵犯了大学生的性权利及受教育权。但高校采取的限制原则也绝非一无是处,也是出于教育和发展的现实考虑,如果没有相应的校纪,高校很可能成为男女同居的场所。不限制不行,限制就违法,而随着学生公民意识的增强,叛逆行为的增加,越来越多的高校陷入因“大学生同居被开除”、“考试舞弊勒令退学”等引来的缠身官司也会势在难免。国家的法律法规是“大法”,学校自己的规定是“小法”,“小法”不能与“大法”相悖,这是事实所在、大势所趋。现在的校纪校规多是高校单方面的、一厢情愿的、强制执行的规定,从法制来说并不尽合理。一些大学生之所以敢于状告高校而且胜诉,就是因为目前高校校纪的部分规定缺少法律依据,或者直接和法律发生冲突。可以说,依法治学、依法治校是大学乃至整个教育界都面临的问题。

  国有国法,家有家规。当学校的“家规”与国家的法律发生冲突时,到底应该怎么办?大学生应享受公民权利,学校作为教书育人的非常场所也应受到应有的保护。校纪国法频频冲突,违法界限亟待厘清,应当分清校纪国法界限。伴随法治社会的进程,大学应顺应与时俱进,清理不合乎法律的东西,不断修改一些与法律、法规相悖的规定,以法为基础来制定校纪校规。而对于新形势下高校出现的这种“合理”与“违法”界限混淆,也绝非由学校一方就能独自解决的,有关部门及社会各界也应当加强研究,给予明晰的界定、共同的认定,在使学校不违法的情况下,确保高校的办学自主权。

  至于学生个人,虽有“法不禁止即自由”做后盾,也不应忘记自己首先是一名学生,一个身处学校、接受教育、不完全的社会人,凡事都应顾全大局、以学业为重,不要动辄拿着法律的武器、举着维权的大旗向学校挑战,更不要以为那样做就是一种胜利,即便学校的规定不合法但也合理,既然合理,就有一定的道理一定的益处,若不,也就不会存在如此之久、影响如此之大。所以,要破除“国法”与“家法”不和谐的困境,非但需要学校及各部门努力,更需要学生个人有所反思,需要学生的参与和配合。

  (稿源:红网)

  (作者:郭立场)






评论】【谈股论金】【推荐】【 】【打印】【下载点点通】【关闭




新 闻 查 询
关键词
05年老百姓干啥最赚钱
彩 信 专 题
双响炮
诠释爱情经典漫画
水蓝幸福
海螺爱情精彩图片
请输入歌曲/歌手名:
更多专题 缤纷俱乐部


新浪网财经纵横网友意见留言板 电话:010-82628888-5174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联系我们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会员注册 | 产品答疑

Copyright © 1996 - 2005 SINA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 新浪网

北京市通信公司提供网络带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