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刘以宾
据《新京报》报道:国务院有关部门已批准成立一个专门的药品定价中心,负责对药价进行综合评估。中心由国家发改委具体负责筹建,主要组成人员包括药学专家、经济学家、临床专家等,主要职能是对我国药品价格进行充分核定,针对药品的具体价格给出一个以合理成本为基础的建议,并上报政府主管部门批准。
有专家据此乐观推测,此举符合现行的医疗体制,对药品合理定价将是一个极大促进。然而,笔者担心如果药品定价中心仅仅是个“建议机构”,对降低药价可能发挥不了什么作用。因为在政府主管部门价值取向、处事立场、利益关联、运行机制并未发生改变的情况下,合理的定价建议完全有可能不被采纳甚至被不屑一顾。“药品定价中心”所“产出”的不应只是“建议”,而是板上钉钉的结论。或者说,只有确立了对“中心”报价不可怀疑的“唯一性”和技术上的确定性、权威性,成立这样的中心才有实际意义。体现“中心”存在的意义以及权威性的标志,是独立行使社会责任、直接面对大众,是依照法律赋予其特定的资格和权力,例如,建立权威的药价网站,直接向全国发布药品定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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