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鄢烈山:王海能做到 我也应做到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3月18日 15:20 南方都市报

  来源: 南方都市报 作者:鄢烈山

  整整10年了,王海的现状如何呢?在3·15这天我情不自禁几次想起这个问题。3月16日在《羊城晚报》上读到了访谈录《王海:坚持当“打假商人”》,顿生欣慰之感。尽管人是会变的,但无论今天的王海怎样为人处世,发生在1995年的“王海现象”都已被定格为中国历史饶有意味的一个细部。

  1995年3月,山东无业青年王海,从消法第49条规定发现了谋生的机会,他四处购买假货然后向商家索取双倍赔偿。由于他的打假行为带着鲜明的牟利动机,一时间在社会上引发热烈争议。中消协支持他,同年12月,他获得了中国第一个“消费者打假奖”;本人也是他的拥趸,在《南方周末》上发表专栏文章《郭振清与王海》,在肯定前者“雷锋式打假”的高风亮节的同时,从“可持续发展”和社会效果的角度为王海辩护。此后,在“津成事件”中,有人批评王海拿造假者的“红包”是“黑吃黑”;有人怀疑王海可能在同行业竞争中被某一方利用;而王海则在这些质疑声中检讨和校正自己,选择合法、有利的路径去发展他的事业(也不妨叫“商业”)。

  今天检视“王海现象”的出现与发展,我们可以从中得到许多有益的启示。我想,“王海”作为一个符号,至少承载了我们的社会(或曰“时代”)在以下若干方面的可喜进步:

  王海索取双倍赔偿行为正当性的基础是“依法维权”。“维权”的主观前提是公民的权利意识的觉醒。有人说进入21世纪中国公民的权利意识普遍高涨;而王海之所以是王海,就在于他的权利意识觉醒“超前”了五六年,所谓“春江水暖鸭先知。”“维权”的客观前提是有法可依,在改革开放年代中国在逐渐建立和完善法制。虽然当前看来我国的消法还有不少缺陷,亟须修订,但毕竟有胜于无;虽然“法制”不等于“法治”,王海依据同一部消法在不同的省市与制售假货者对簿公堂,曾得到不同的司法解释,但全社会的基本共识包括司法共识,正是在对这种反常现象的争论中形成的。

  王海之所以成为“打假明星”,离不开现代科技(大众传播技术)的推波助澜。这些年来,报纸、电视、网络等传播技术的勃兴,为社会互动创造了必要的条件。这方面的科技落实到社会层面,就是舆论。离开了社会舆论主流的支持,王海不可能支撑到今天。而且,在对外开放之后的中国,王海甚至成了一个国际社会关注的“人物”呢。不然,美国总统克林顿访问中国时,怎会邀请一介平民王海参加宴会?克林顿的邀请与中国政府的首肯,共同向社会传达了一个强烈的信息,中国人对此的解读不可能是负面的。

  “王海现象”不可能出现在计划经济时代,他是在中国建设市场经济体制中诞生的宁馨儿。事实上,王海以双倍索赔来牟利为生,把打假当生意做,前提也是他“市场主体”意识的确立。同时,正是社会这种进步为他提供了自由选择的空间和谋求发展的平台。

  在前述访谈中,王海明确表示,个人力量太渺小,只有建立自己的组织(公司、网站等),才能规避风险,与造假售假护假的利益集团对抗并战而胜之。

  综上所述,权利意识、法治意识、科技普及、舆论互动、市场主体意识、民营组织等等,是“王海”之所以能形成“现象”的主客观条件。我们每个人都可以自问:王海能做到的,我为什么不能做到?“王海”的诞生与成长,让我们体认到:政府固然应当为社会发展进步尽职尽责,做好打假之类工作,而我们每个公民也都应该(或者说可以)成为社会进步的推动力量。 

  从“打假明星”王海,我想到了“维权英雄”杨剑昌,想到“防艾”英雄高耀洁、桂希恩,想到揭黑记者王克勤,想到“我向总理说实话”的乡干部李昌平以及另一位改革官员董阳,想到誓死讨还清白的西安小伙刘亮,甚至想到举着宪法条款不屈不挠与违法拆迁者抗争的市民,想到被诬为“跳楼秀”的讨薪农民工……正是每一个权利意识觉醒的公民,在各自的位置上,以尽可能理性的方式表达自己合理的诉求,才形成了强大的合力,推动了我们的时代踏平坎坷向前进。

  借用《国际歌》的词句来说,“要创造人类的幸福全靠我们自己。”我想,最合适的表达是,挪威剧作家易卜生在《人民公敌》一剧中所说的:“社会就像一艘船,每个人都要准备掌舵。”

  一句话:我们希望中国有千千万万“依法维权”的公民王海,以社会主人的心态立身行事,以自己的方式,为推动社会进步贡献一份力量。 

  (作者系著名杂文家)

  本文言论只代表作者个人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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