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5日《新京报》刊登《“走自己的路”不应是代表委员的建言取向》一文,作者提出“坚持‘走自己的路,让别人说去吧’,这可以是一个经济学家的道德追求,可以是一个法官的职业操守,但不应该是一个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的建言取向”。
强调代表委员们只能真实地反映公众的意见和要求,就必然首先承认存在着一种统一的公众意见或要求,而且,这种基于公众现实利益的公众意见,具有绝对的优先性。且不
说这种由代表委员们原汁原味递交的“真正的公众意见”,可能根本不可能达成,即便能达成,如果人大或政协会议只能在这些“真正的公众意见”之间来回选择,怎么能够达成新的共识?
作者对代表委员们的第二种角色定位给予了认同———“毕竟人群分化、利益多元化是社会发展的客观趋势”。如若按照这一角色定位,厉以宁委员乃至该评论所提及的其他经常引发读者不满与争论的代表委员们,并不在值得批驳的范围之内。因为他们“顶住压力,坚持真理,修正错误”的立场,至少代表了一部分人的利益,难道在他们发表意见时,没有公开声明自己所代表的是谁,就一定是一己之言了?
如果是这样,今后代表委员们说话,首先就应当表明自己的“立场”,即自己是为哪些人说话的。但这样一来,问题又复杂了。因为没有一种立场可以说是毫无异议、得到公众一致同意的。事实上,很多的话,尤其是那些真正有价值的话,都不是针对特定的人,也不是为了特定的人而说的。而且人都不是全知全能,不清楚自己的话会使哪些人真正受益,因此,有时候即便你想代表某些人说话,也不是都能做到的。况且有时即使你在真正为谁说话,别人也不一定领情。这样一来,岂不是代表委员们都没有说话的权利了?
在这里,问题的关键是代表委员们和公众之间,究竟有没有建立起一种基本的信任关系。然而,信任关系的建立应以代表委员们与公众之间的相互认同、公众对代表委员们的自由选择为前提。单纯从一己之得失来评判代表委员们的立场,断不是民众之福。
□康永久(北京师范大学副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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