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务之便还是卸责之便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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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3月18日 08:27 中国青年报 | |||||||||
张贵峰 甘肃嘉峪关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科普通警察邢照泉,利用职务之便,违法办证,“护送”各地300多名卖淫女到港澳地区“发展”。不久前,邢照泉被当地检察院批准逮捕。(《新京报》3月16日)
“普通警察”、“职务之便”、“几个月违法办证300多”———显然,这些都是新闻中刺眼的“关键词”。据报道,按有关规定,地方公安部门为非本地户口公民办理签证属违法行为,违法办理5例则属特大案件。这意味着,身为“普通警察”的邢照泉,所犯案子的规模相当于60个以上的特大案件———怎么一个普通警察就有如此大的犯罪能量?或者说,普通警察哪来那么多“职务之便”?该案都是邢照泉“职务之便”造成的? 当然,作为执法部门,警察有执法上的职务方便完全可以理解,但即使依一般老百姓的眼光看,像“出入境”这种重要管理活动,一个普通警察就能“单独”违法办理300次,恐怕不是轻松一句“职务之便”就可以推脱的吧!平时,我们去派出所办个户口、身份证,不也要经过好几道手续吗?怎么涉外证件,反倒一个警察就能轻易包办而且“批发”了?莫非嘉峪关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科就是邢照泉一个人的管理科?上面的科长局长,还有各个工作环节的其他警察,都到哪里去了,他们是否也应该为这起特大案件负点责任? 很明显,并不是邢照泉个人的职务有多大方便,而是对其行为负有监管职责的管理者,推卸起责任来太方便。 该案之所以曝光,是因为港澳警方通报公安部,后者再追查到嘉峪关市公安局的结果。可即便是在公安部的督察令督促下,对邢照泉的处理也还是姗姗来迟。“由于各种原因,直到年底才被开除公职”,3个月后才被批捕———这样的办案和处理过程无疑耐人寻味:如果不是外地警方发现案情,邢照泉的“职务之便”还会继续使用多久?如果该案的罪责只在邢照泉一人,何以开除、逮捕起来充满难以明说的“曲折”? “某某利用职务之便如何如何”,是我们在很多腐败案件查处中经常听到的描述。诚然,很多时候,腐败分子利用手中的职权妄行不法;但我们也应该认识到,任何腐败现象之所以发生,个人“经不起诱惑”并非全部原因,或者由于监管制度的失守,或者由于网络化的腐败势力在支撑——显然,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我们还简单地用“利用职务之便”之类套话来代替对腐败深层根源的思考和挖掘,无异于助纣为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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