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聂树斌被以强奸杀人的罪名执行死刑10年之后,真正的杀人犯浮出了水面(见3月16日《江南时报》)。聂树斌如果泉下有知,他是为自己的冤案终于得到了昭雪而欣喜,还是为自己不满21岁就被冤杀而悲哀?这些我们都不得而知。但有一点可以肯定,那就是如果当年聂树斌有权保持沉默,并且这个权利也得到了警方尊重的话,那么他今天很有可能仍然活在人间。从某种意义上说,正是因为他无权保持沉默,所以他就只能永远沉默了。
从报道中披露的情况看,“聂树斌已全部招认了,但他说是被殴打后受不了各种各样的审讯方法才招认的”,这是他所以被冤杀的主要原因。这样一个结果,正是“沉默权”所要防止出现的。“沉默权”的出发点是“任何人不受强迫自证其罪”,也就是说非经本人自愿,侦查人员不得以任何手段强迫个人供述或承认自己犯有罪行。如果强迫了,则属于犯罪行为,由此得到的口供在法庭上也不能作为证据被采纳。
在中国目前的社会背景下,强调刑事被告的“沉默权”有着格外重要的意义。因为虽然从理论上说,司法机关的存在是为了维护正义,但由于“提高破案率”以及“命案必破”的巨大压力,这也使得司法机关尤其是警方,有了制造冤案的动机。“沉默权”的确立将使侦查人员的逼供、诱供等非法行为失去存在的前提,有利于遏制非法的取证行为,维护刑事被告的合法权利,当然也有利于遏止冤案的出现。
不过,即便是不从工具主义的角度看问题,从历史和人道主义的角度来看,也应该尽快确认“沉默权”。强迫被告自证其罪,是一种违犯人性的过于残酷的行为。古代罗马法就认为,“强迫一个人充当自己的掘墓人显然是不道德的”。封建制度被代替后,人类社会最大的进步之一就是注重保障人权,运用合理的制度安排防止司法擅断,否定刑讯逼供等残暴、野蛮的司法手段。可以说,承认“沉默权”是符合人类文明发展大趋势的。
郭松民,杂文作家。
《江南时报》 (2005年03月17日 第三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