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可能是死刑误判的案件,近日经媒体的公开报道而大白于天下。不一样的是,可能是冤案的受害人聂树斌,已于10年前被当做“强奸杀人犯”执行死刑。(3月15日《新京报》)
聂树斌案的曝光,依然沿袭着“真凶落网日,冤案大白时”的固有套路。让无辜者洗脱冤屈并不是基于司法制度的完善,或者说主要不是基于司法自我纠错功能的发挥,而可
能仅仅是由于“运气好”
———理性告诉我们,好运通常不会伴随着每一个人,自然也不会伴随每一位含冤者。
无辜者的悲惨境遇,除了唤醒人们懈怠冷漠的心灵,我们还有没有可能在其中找到最大限度减少误判的方法?如果有,这些方法又是什么?
如果承认误判是司法的代价,且任何司法制度都不能完全避免这种代价,那么,有效预防误判和迅速校正错误就应是司法必须具备的内在机理。而防错优先于纠错,当是首要应遵循的原则。从理论上讲,刑事司法的设计就应根植于杜绝误判,对死刑的适用较之其他刑罚的适用,规定更为严格的条件和程序尤其必要。一份统计表明,美国对于死刑,从判决到执行,平均要花10年时间。
为的就是让犯人在被处以极刑之前,能够用尽一切申诉手段,最大程度地避免误杀。
一个又一个死刑误判个案的曝光,让我们看到了一些侦查机关草率的调查、刑讯之下的口供、不可靠的测谎报告、被蓄意制造的伪证和假证、控方扣押对被告有利的证据,等等。在聂树斌案中,真凶的落网也尚未换回某些司法官员对生命的敬畏。我们看到的是“推诿”,是“僵持”,也看到了原负责处理聂树斌一案的“石家庄警方、公诉机关、主审法院均没有任何动静”。
冤案可能已经酿成,校正机制不应再给含冤去世的被害人及活着的被害人家属雪上加霜。对聂树斌案,因已发现很可能系误判,理应指派独立的调查机构进行复核,并同时对该案中有无渎职行为甚至渎职犯罪进行调查。而调查的进程和结果,在不违背侦查秘密的原则下,应尽可能公开。
对于立法者和司法改革决策者而言,死刑误判的防与纠更不应仅限于落实在死刑复核权的收回。死刑复核的审理方式、审理期限乃至侦查、起诉及辩护环节均有应反思之处。温总理于3月14日在记者招待会上回答有关死刑的提问时曾言,“我们将用制度来保证死刑判决的慎重和公正”。而现在,死刑的误判还时有发生,一个科学而合乎司法规律的死刑裁判制度的改革和完善,已然事不宜迟。
□王琳(海南大学教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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