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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金代劳有违义务精神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3月14日 10:55 红网

  题目中的劳之所以加了引号,是因为这种劳动非同一般,而是国家法定的一种义务。这种法定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可以用支付金钱的办法来代替吗?四川省绿化委员会告诉我们:可以。该委员会规定:今后大中城市适龄公民将主要以出资的方式履行植树义务,出资额度为每人每年5元。(《四川日报》3月13日)

  笔者认为,四川省绿化委员会的这一规定,不仅有违于有国家有关规定,且有悖于
“义务”本身所包含的伟大精神。

  按《国务院关于开展全民义务植树运动的实施办法》的规定,首先应该指出,所称义务植树,是指公民无报酬的在绿化委员会统一安排划定的区域内为国家、集体植树、种草、种花或者进行其他绿化劳动。此项义务劳动,限于用在本县、本市所辖范围,营造国有林和集体林。不仅规定了“男十一岁至六十岁,女十一岁至五十五岁,除丧失劳动能力者外,均应承担义务植树任务”是本人的身体力行,还规定了义务劳动的地域范围。什么情况下才与“钱”有关?只有在处罚情况下。“办法”规定:“年满十八岁的成年公民无故不履行此项义务的,所在单位要进行批评教育,责令限期补栽,或者给予经济处罚。”公民参加义务植树,前提是当地绿委要组织的安排这一劳动。如果当地不安排,反倒用征缴的办法并美其名曰“以金代劳”,是绿委怠于组织安排之过,还是公民不参加“该罚”?再者,国务院的这项规定的精神不仅指明了无故不履行义务的两种处理办法,并非唯钱是举,也包含了“有故”不能履行义务的宽容。像四川省绿委的做法,岂不是适龄植树人群又增添了一项绿化税?每人每年5元钱,对一般人来说虽不是也什么大数目,但是对于贫困之家及无业人员来说,要掏出这笔钱也并不容易。如果他们提出以劳代费,四川绿委能同意吗?

  更应该指出的是,四川省绿委的做法有悖于“义务”的精神。人生活在一个社会之中,社会自然是人们关注的中心,是公民义务存在的基础。正如西塞罗在《义务论》中所指出的:从社会生活产生的义务这种德性也是最伟大的。人们经常参加公益性的义务劳动,有助于个人感情的升华,有助于培养个人对社会的认知,联系,热爱和奉献。而一个离群索居,落落寡合的人,游离于社会之外的人,你怎么指望他成为一个现代社会的公民?四川省绿委用“以币代义务”的做法,省了不少麻烦,可他们想过尽义务对现代公民精神塑造的重要意义了吗?现代公民精神,不可能用“以币代义务”培养出来。

   

  (稿源:红网)

  (作者:百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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