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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总造孽岂能百姓埋单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3月11日 21:13 红网

  “在现存181家央企中,有40家企业总资产损失超过10%,40家损失超过20%……”“央企去年共申报核销损失3178亿元人民币,加上财政部已核准的近1000亿元损失,央企核销损失共计4000亿元……”民进浙江省副主委陈守义委员痛心地说:这些巨额不良资产看似国家财政进行核销,看似从国家财政账上列支资金,最终还是落在了广大老百姓身上。陈守义委员的发言,引起全场委员的强烈共鸣。(3月8日《中国青年报》)

  陈委员的发言为何能引起强烈共鸣?原因就是:庞大的不良资产,一笔勾销、一剥了之,而造成损失的责任者却逍遥法外!把一个项目搞得一塌糊涂,当时拍板的领导不仅没有受到任何处理,相反却得到了升迁!老总导致国有资产重大损失,怎么能不承担任何责任呢?

  国企老总本来就承担着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重任,没有保值增值就是失职,造成重大损失就涉嫌渎职。总经理个人的一次经营决策,让肩负国家棉花储备职责的中国储备棉管理总公司陷入困境,亏损高达近10亿元;总经理目无法规的乱经营,给中航油造成账面实际损失和潜在损失总计约5.54亿美元的巨亏。试问总经理没有任何责任吗?何以都能置身事外?

  原因只有一个:那就是没有任何部门去追究他们的责任,并不是他们本身没有责任。恐怕这也是国企“屡屡”损失严重的一个原因。试想:因总经理个人经营决策失误不承担责任,总经理目无法规乱经营不承担责任,那总经理还有什么责任可承担?

  我们早就说过要“责权利相结合”,国企也是如此。一些国企老总的薪水与员工相比有天壤之别,老总们在拥有大权的同时也理应承担相应的责任,这应该是天经地义的事情。然而,现在的国企老总们只要不贪污腐败似乎没有任何风险,高薪要拿,失误了也没有事,这老总是不是太“好当”了?

  在市场经济中,国企也有风险,遇到“天灾”谁也无可奈何。但是,明显由“人祸”造成的国企重大损失,也能没奈何吗?正如委员所言,我们要改革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和国有企业经营机制,但也要抓紧建立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的科学机制……考察干部时必须增加一条:工作中如果因为决策失误导致重大损失,不但不给提拔,还要作出处理……老总“造孽”不能由百姓埋单!

  国企老总不是特殊公民,没有“豁免权”,无论是刑事责任还是经济责任,只要是他们造的孽他们就该承担责任。令人欣喜的是,专程前来听取委员发言的国资委副主任黄淑和说,重大决策失误责任追究办法、重大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办法两个文件,正在紧张起草。我们期待两个问责文件早日出台,我们期待早日将那些“造孽”的老总“绳之以法”。

  (稿源:红网)

  (作者:张魁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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