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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法修改是对纳税人权利的尊重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3月11日 10:33 中国青年报

  刘武俊

  据《中国青年报》3月10日报道,在十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举行的记者招待会上,国家税务总局局长谢旭人表示,个人所得税起征点将适当调整。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已提出了适当调整个人所得税扣除标准的初步方案。已经提请审议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将个人所得税法的修改列入今年的立法项目。

  为什么个税法的修改值得我们关注和期待?首先,个税法的制定和个税起征点的酝酿提高,是对民意的积极回应,是税收立法践行“以人为本”的具体体现。去年全国“两会”上,全国人大代表马蔚华、姜德明、周红玲及全国政协委员刘家琛、王志琼、赵学铭就曾分别提交3份议案和2份提案,提出现行法律规定的800元的个税起征点应该调高。近年来,要求调高个税起征点的呼声日趋高涨,可见个税法的制定和个税起征点的酝酿提高,具有深厚的民意基础。

  值得注意的是,现行税收立法在一定程度上存在对纳税人权益的“傲慢与偏见”。尤其是1992年颁布的现行《税收征管法》,在立法上带有浓郁的行政本位色彩,对税务机关的权力与纳税人的权利的规定明显存在失衡状态。税收立法应当变税务机关本位为纳税人本位,淡化税法的行政管理色彩。实践证明,漠视纳税人权益的法律终究要被纳税人所漠视。诚然,逃税偷税漏税等现象已经成为司空见惯的普遍现象,不过将此现象简单归咎于纳税人法制观念淡薄也是欠妥的,有征税人立场本位之嫌。或许,还需要检讨的是,纳税人拥有的权利是否得到保障,以及税负是否公平。

  其次,个税法的制定和个税起征点的酝酿提高,也是调节社会贫富差距必要的立法对策。

  最近,中央党校公布的一份调查报告颇值得关注。在对107位地厅级领导干部进行的调查中,“收入差距”(占75.7%)被认为是2004年存在的最严重的社会问题。同时,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占72.9%)成为2005年最受关注的体制改革问题。据了解,这两个问题成为“首要问题”还是近年来的第一次。相关统计资料也显示,最近几年来,我国贫富差距呈拉大态势。因此,有必要通过包括个税在内的机制有效遏制不合理贫富差距,合理兼顾效率与公平,更好地统筹各方面的利益关系和利益要求,促进和谐社会的构建。

  个税是调节公民收入差距的重要手段,现行起征点明显与调节贫富差距的初衷相悖,按照现行的起征标准,工薪阶层反成了个税缴纳的主体。相对于高收入人群来说,这是不公平的现象。从1980年开始实行的800元个税起征点,时至今日仍然没有统一提高,这样的起征标准和个税制模式已经不能适应现实情况的要求了,也难以体现公平税负。经过20多年的发展,社会收入水平已经有了显著的提高,不同区域间、不同职业间、不同年龄段的收入也呈现出明显的差距。此外,人们的收入来源也从单一职业的劳动收入,多样化为劳动收入、兼职收入、投资收入等并存。800元的个税起征点,已经难以起到促进社会公平的作用。本该以调节个人收入、平衡社会财富为主要目标的个人所得税,却使得工薪阶层成为纳税主体,难怪社会舆论对改革个税征管体制和提高个税起征点的呼声越来越高。

  此外,个税法的制定和个税起征点的酝酿提高,也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税收是一个国家不可或缺的利益调节手段。税负不公、社会贫富差距过大,必然激发社会不同阶层、不同利益主体的矛盾和冲突。与时俱进地提高个税起征点、制定公平科学的个税法,有利于从个税征管层面有效调节社会贫富差距,化解社会的利益冲突,协调不同利益主体的冲突,实现良性的利益博弈和均衡的利益格局,进而实现社会的和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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